三中全會/出台中長期經濟運營框架 向地方擴大稅收分配

      中國共産黨重要會議-第20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三中全會)於18日閉幕,確認了以國營企業為支柱實現成長的方針,同時還提出強化供應鏈的方針。 三中全會主要是審議經濟政策問題。 18日公佈的公報可以説是2022年秋季黨代會形成的領導體制首次提出的中長期經濟運營框架。 

      為了推進與美歐等國家不同的獨特發展模式「中國式現代化」,中國領導層將必要的改革方針納入其中。公報明確提出了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目標,並表示將在2029年建國80週年之前完成提出的改革任務。

      公報在關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營的表述中,首先提到了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即“公有製經濟”,強調“要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製經濟”,其後提及“非公有製經濟” 。 

      公報還強調了在中美對抗持續的背景下,重視包括軍事、經濟和科技在內的「國家安全」方針。計劃以國營企業為支柱,在全國體制下加速高科技創新。  

      中國的房地産市場持續低迷,依賴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益的地方財政困窘,銀行積累了大量房地産不良貸款。公報明確指出要「要統籌好發展和安全,落實防範化解房地産、地方政府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等重點領域風險的各項舉措」。   

      聲明也確認了深化稅收財政和金融改革的方針。儘管此次公報中沒有明確提及,但有關於提高地方政府在奢侈品和嗜好品消費稅以及個人所得稅中的分配比例的方案。 

      公報也展現出與美國爭奪高科技主導權的態度,指出「健全提升産業鏈韌性與安全水準制度」。可以理解為集中國家資源加速半導體等先進技術的國産化,建構不易受美國制裁影響的中國獨立供應鏈。


延伸閱讀1:

中國將向地方擴大稅收分配

中國7月21日發布了第20屆中央委員會第3次全體會議(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的全文。為了因應房地産低迷導致的地方財政困難,將擴大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配的稅收,表示拓展地方稅源。 

      《決定》全文是18日三中全會閉幕時發布的公報的詳細版本,新增了拓展地方稅源等方面的內容。表示「推進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並穩步下劃地方,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和抵扣鏈條,優化共享稅分享比例」。 因房地産市場行情低迷,地方財政十分緊張。中國實行土地國有製,地方政府一直透過向房地産企業出售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來確保財政來源。由於房地産企業的新開發停滯,土地出讓收入下降,地方政府的債務增加。 

      為解決房地産問題,《決定》提出,充分賦予各城市政府房地産市場調控自主權,要求各城市推出因地制宜的政策。為了鼓勵民營企業,將製定「民營經濟促進法」,以方便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項目,並致力於解決融資問題。 《決定》中也明確表示「落實全面取消製造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措施,推動電信、互聯網、教育、文化、醫療等領域有序擴大開放」。也提出「推動國有資本、國營企業做強做優做大,增強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競爭力」。


延伸閱讀2:

新一輪財稅改革:如何「統籌」和「深化」

趙建:三中全會公報對財稅改革用了兩個詞,「統籌」與「深化」。要考慮到短期和長期的平衡,短期還是得靠擴大赤字,但長期問題也不能再一拖再拖。

二十屆三中全會公報對財稅體制改革,用了兩個詞,一個是「統籌」,一個是「深化」。「統籌」是橫向的角度,是「四本賬」之間,各個稅種和收入項之間,各個省市地區之間的統一安排。「深化」是縱向的角度,主要是中央和地方之間,地方不同層級的行政區域之間,大稅項下的各類稅種之間,如何更好的處理和分配。中共中央對二十大三中全會精神的解讀,又進一步明確了思路,重點強調央地財權事權重新分配,爲地方和基層財政開闢更多財政來源的同時,中央也會「適度」承擔一部分原來由地方承擔的事權。《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60條裏,第17條對健全預算制度和優化稅收結構,理順央地財權事權關係進行了更加系統的論述。

本次三中全會提到的三大重點風險領域:房地產、地方債務和中小金融機構,幾乎都與地方政府過去的高速度發展模式有直接關係。而這些問題的根源,基本又都與財稅體制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可以說分稅制搞了三十年,在前十幾年應該是大大激發了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但是在2009年美國次貸危機造成外需崩塌後,十八大的全面改革開放決定又對地方政府進一步放權後,放開了過去一直沒敢放開的地方債,中國的城市化就進入高歌猛進的時代。房地產一騎絕塵,地方債迅速膨脹,而作爲地方政府「央行」(取款機)的地方中小法人銀行,透過表內信貸和表外非標的方式,爲地方政府的基建投資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部分脫離了中央的約束和控制。固然自2014年開始,中央下達了諸如《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年19號文),《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2014年43號文),《預演算法》修正案,《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方案》(2016年88號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財庫2020年43號文)等重大綱領性、指導性檔案,但是由於財稅體制的根本運行邏輯沒有變,地方政府債務並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是以隱性債務的形式積累了更大的風險。

可以說地方債務頑疾是分稅制以來央地財權和事權分配不合理矛盾長期積累的結果,因此統籌和深化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與地方債務治理緊密聯繫在一起。首先,地方政府承擔了過多的公共事務,教育、衛生等本該由中央主要承擔的事項基本全部由地方承擔。特別是疫情危機發生後,抗疫的絕大部分成本讓地方政府承擔,中央只承擔了一小部分。而這部分支出世界其它主要國家都是由中央財政承擔。其次,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主要不是靠稅收這一財政「主營業務收入」,而是依靠政府性基金這一「營業外收入」,而政府性基金的主要來源又是土地轉讓金,這讓地方政府深陷「土地財政」不能自拔。第三,即使分稅制中央拿了大頭,中央也沒有多少結餘,而是倒貼錢進行轉移支付。這固然起到了財政資源集中調節的大國財政體制優勢,但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不公平,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我們看到的現狀是,那些接受轉移支付最多的地區,也是債務積累最大的地區,這明顯不符合信用原理——一個長期靠轉移支付過日子的地區有何信用基礎發行如此多的債?可見這種財稅體制模式決定了地方政府只能依靠債務爲長期赤字融資,而這又催生了整個金融業的加槓桿。可以說在當下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裏,有三分之一與地方債務有關係,而這又徒增了財政與金融的風險關聯。

問題迫在眉睫,那麼該如何統籌和深化?解決路徑一定還是問題導向、形勢倒逼。公報提出要「統籌」和「深化」,《決定》第17條進行了更細緻的論述,歸結爲健全預算制度、優化稅制結構、平衡央地關係三個方面,從中可以看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將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第一,更好的「算賬」和「管賬」,強化政府會計的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與國際上的現代財政管理制度接軌逐步採取權責發生制。當前的地方財政特別是地方債務亂相,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會計和預算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兩條線,應計制和現金制已經不適應越來越複雜的地方財政體系,導致出現了大量隱性債務,政企之間出現很多糾紛,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的健全預算管理和政府會計制度。

第二,重構央地財權和事權關係,中央上收發債權力以解決地方債務亂相,同時也會承擔原本有中央承擔而下放給地方的事權,比如更多的承擔教育、醫療、養老等全國性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支出。結合最近兩年地方債務化解的做法,地方政府發行債務會被進一步限制,取代的是中央債務對地方債務的置換。超長期特別國債的發行和央行二級市場買賣國債就是爲此做準備。

第三,「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意味著給地方財政「開源」,過去免費和收費較低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可能會收費或提高價格。比如水、電、氣、暖、公交、地鐵等歸地方收費的部分,可能會有一輪提價。去年一些地區已經有了苗頭,接下來會形成一套公開提價的機制,在提高地方財政收入的同時將社會穩定成本降到最低。原來高度依賴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是土地轉讓金還需要恢復,而這需要穩住房地產。中央過去兩年採取的一系列穩定房地產的政策舉措,包括最給力的「517新政」,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要穩住地方政府的賣地收入,不能完全一棒子打死。

第四,爲地方開闢新的稅源,或提高共享稅中地方政府的佔比。從共享稅種的比例看,國內增值稅央地比50:50,企業所得稅央地比60:40、個人所得稅央地比60:40,這些共享稅的比例很可能會重新調整,增加地方政府的分成。完全歸中央的消費稅、契稅、進口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會有一些轉給地方,《決定》明確指出「推進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並穩步下劃地方」,在增加地方稅源的同時引導地方政府更好的支援擴大內需。消費稅的大頭是油、煙、酒、車,但從數量上來說不夠,需要進一步的培養稅基。原來歸地方的稅種給地方更大的調節自主權,《決定》提出「研究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併爲地方附加稅,授權地方在一定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有人認爲中國的增值稅率比較低,與國際平均水準相比還有大約5個百分點的提升空間。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太小、扣除額太高,也有較大的提升空間,提升的部分可以歸地方。理論上,能明顯改善地方財政收入的新稅源應該是房產稅,但是當前的房地產市場形勢肯定不支援徵稅。而且房地產稅比較複雜,涉及到立法、確權、資產評估、範圍界定、參數設計等一系列基礎工作,短期內難解當下的燃眉之急。而其它稅率的提高當下的經濟形勢也不允許,而且數量也很難彌補地方財政如此巨大的赤字缺口。

第五,優化稅制結構,主要是提高直接稅的比重。「完善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規範經營所得、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稅收政策,實行勞動性所得統一徵稅」。這些已經在」金稅四期「系統上基本完成了技術性的準備工作,但是鑑於當前的經濟環境,還不是全面嚴格落實執行的時機。可能會等到經濟復甦的趨勢進一步明確,這些舉措會當作一種逆週期調節手段適時推出。

財稅體制改革是長期的,有很多複雜繁重的工作要做。客觀來說,中國當前的稅率並不算高,但是實際稅費負擔比較重,原因何在?就是非稅財政佔比比較大。比如個人所得稅雖然不算高,大幅低於發達國家的稅率,納稅人羣也比較小,但是作爲房價大頭的土地轉讓金成本卻實際上蘊含了稅在裏面。對企業來說,綜合稅負已經比較高,同時還承擔了五險一金部分負擔,實際上承擔的稅費成本就變高了,宏觀稅負和人們的體感負擔也變得很重。接下來的財稅體制改革,也需要在健全預算管理,優化稅制結構,提高累進式的稅收,減少混亂繁雜的非稅收入等基礎工作上下功夫。統籌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本質上還是結構性改革,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財稅領域的體現。

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還要兼顧考慮眼前的問題,減少加稅給原本疲弱的經濟帶來的二次衝擊。因此,要考慮到短期和長期的平衡,短期內諸多財政問題還是得靠擴大赤字,讓經濟儘快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但長期問題也不能再一拖再拖,而是以更加緊迫的意識抓緊推進中國財稅體系走向現代財政。中國要真正實現高質量發展和中國式現代化,在財稅制度改革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以上摘自FT中文網 FT中文網撰稿人 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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