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回收火箭成功! 陸將如何改變全球戰略格局?

長征十號乙可回收火箭一子級火箭今(10日)精準落入南海「領航者」號回收平台。中國大陸成為全球第二個掌握可回收火箭技術的國家。

這固然是大陸航太的高光時刻,但真正值得討論的,還是這背後所代表的戰略意義,這不會只有他們自家受惠,連帶的許多友好國家都能透過中國大陸可預見的,低成本商業太空發射,構建自身的低軌衛星或是太空能力。

長征十號乙的成功不會只是個案,大陸目前至少還有四家可回收火箭同步在發展推進。中國航天科技集團(CATL)的長征十號系列之外,中國航天科工集團(CASIC)的快舟系列也正在測試垂直回收技術,民營企業藍箭航天(LANDSPACE)的朱雀三號(ZQ-3)、星際榮耀(i-Space)的雙曲線三號(Hyperbola-3)、星河動力的智神星一號(PALLAS-1),全都把可回收列為設計目標。

也只有14億人的市場和全方位的供應鏈,能夠支撐這樣的技術競賽,而不是CATL一家企業的獨角戲,美國當年推動商業太空發展時,馬斯克SpaceX的成功很大程度憑藉自身企業技術突破、不斷的試錯跟市場驗證,其實相當不容易,非常了不起。

而中國大陸的模式是國家戰略主導、軍民融合推進,多條科技樹同時發展試錯,誰先成功誰先上。效率未必更高,但容錯率一定更高。而其他企業後來居上也不怕沒市場養活他們,因為全球南方國家、或是更緊密的戰略夥伴國家,像是俄羅斯、伊朗以及巴西等國家,都能享受到低成本太空運載的服務來構建自己的方方面面的太空能力。

千帆對標星鏈 運載火箭是關鍵

可回收火箭的戰略意義,是把太空發射從「事件」變成「日常」。獵鷹9號能做到一週數發,不是因為便宜,是因為它把火箭從一次性消耗品變成可重複使用的物流工具,發射頻率不再受火箭產能限制。以防讀者不知道,SpaceX是真的很厲害,光去年一年就發射了170次。

中國大陸正在建設的「千帆星座」,規劃部署超過1萬2千顆低軌衛星,直接對標SpaceX的星鏈。低軌衛星頻率跟軌位資源是典型的先佔先得,先把衛星打上去,誰就佔住那個頻段跟軌道。可回收火箭就是這場太空圈地運動的載具,沒有低成本、高頻率的發射能力都是紙上談兵,長征十號乙這次回收成功,可以大幅加快千帆星座的部署速度。

星鏈已經在烏克蘭戰場、伊朗衝突中證明低軌衛星通訊的軍事跟戰略價值。對北京來說,擁有自主可控的低軌衛星網絡,不只是民用通訊基礎設施的升級,是戰略通訊韌性的根本保障。

未來任何可能的區域衝突中,解放軍不能指望馬斯克的衛星。長征十號乙的回收成功,預示著中國大陸正在建立從火箭到衛星到地面終端的完整閉環,進度只會越來越快。

網子接住了火箭 也接住了陸太空主權

俄國本身也是太空技術大國,雖然已經正式開始發展可回收火箭技術,但是當前要能迅速發生突破恐怕很難,不過從克宮大方進口北韓武器彈藥來看,俄國想迅速打造出自家版本的星鏈網絡,很可能會直接花錢請大陸射,對他們來說務實永遠比面子重要。

換位思考一下就知道,華府看到不會是「哈哈哈,中國山寨」,他們看到的是中國大陸太空領域取得了自主權的威脅,還有,北京當局已經不再是追趕某個特定對手,可以按照自己的節奏跟需求,建立一套完整的太空能力體系。


延伸閱讀

低軌衛星落地台灣 學界主張分階段、有條件開放

隨著地緣政治風險升高,俄烏戰爭中的實際運用顯示,衛星通訊在地面網路受損時具有重要戰略價值。台灣國際通信高度仰賴海底電纜,有必要建構海纜、微波與衛星等多元備援架構,並加速導入非地面網路(NTN),提升國家數位韌性。此次立法院審議《電信管理法》第36條修正草案,其政策背景與Starlink能否進入台灣高度相關;台灣通訊學會認為,引進多元低軌衛星服務確有必要,但相關制度調整仍應以國家安全、在地監理及公共利益為前提。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預定於7月13日審查六件《電信管理法》第36條相關修正草案。現行規定要求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部分草案擬針對衛星通信業者增訂例外或放寬機制。

台灣通訊學會支持引進多元低軌衛星服務,但強調提升通訊韌性不應以降低國家監理能力為代價。若僅放寬持股與負責人資格,卻未同步建立國安審查、在地營運、資料治理、通訊監察、防詐、資安及退場機制,可能使市場開放與公共責任之間出現落差,並增加長期治理風險。學會認為,政策討論不應針對特定業者,而應以技術中立、風險相稱及公共利益為共同準則。

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教授王維菁表示:

「台灣需要多元衛星服務,但關鍵通訊控制、用戶資料治理與法律責任,必須納入在地可監理、可執行的體系。衛星服務可以跨境,責任不能境外化;市場開放的前提,是政府在平時能監督、事件發生時能介入,並確保服務持續與民眾權益。」

日本實務上,舉例而言,KDDI、NTT DOCOMO及SoftBank三家行動通信業者均已推出與Starlink合作的手機直連衛星服務,將衛星能力納入本地電信服務與公共安全體系。學會建議參考此類分流監理思維,採取有條件、分階段開放。國際衛星業者進入台灣市場,原則上應在台設立具實質營運與履責能力的法人;涉及手機直連衛星服務,或使用我國行動頻率、號碼及核心網路資源者,並應與本地持照電信業者合作。相關業者亦應設置境內地面站、閘道器或具同等監理效力的節點,並明確承擔用戶服務、緊急通信、個資保護、資安、防詐及司法協力責任。

主管機關亦應就業者控制權、供應鏈安全、資料流向、服務持續性及消費者保障,訂定透明、可驗證的審查條件,並保留附加負擔、限期改善、停止服務及撤銷許可等必要機制。

台灣通訊學會呼籲,立法院在調整外資持股與負責人資格限制前,應完整檢視國家安全、監理執行及公共利益配套,透過公開討論形成可長期適用的制度,讓低軌衛星成為台灣通訊韌性的關鍵備援,同時維持可監理、可介入、可究責的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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