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提六大建議 虛擬資產法應在創新監理間平衡
行政院通過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已送進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法制局11日出具長達百頁的法案評估報告,從穩定幣定義、衍生性商品開放到財產權保障,提出六大建議,期望在金融創新與穩定監理間取得平衡。
法制局首要關切的是穩定幣的監理邊界。報告指出,我國穩定幣的監理方向既借鏡美國模式,應該持續追蹤美國立法趨勢修訂相關法規,以完備虛擬資產法制。
其次是穩定幣的監理,應於條文定義中釐明其監管對象僅限支付用途穩定幣。法制局表示,美國虛擬資產法制對於穩定幣的規範與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相同,均限縮於支付用途。
第三,在確保交易風險可控基礎上,將衍生性虛擬資產盡速納入業務許可範圍。主管機關規劃虛擬資產在台經營業務許可範圍時,在確保風險可控基礎上,應參考國外立法例,開放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許可在台經營。
第四,授權主管機關於子法訂定穩定幣準備資產的要求,應納入資產比例及類型。依草案規定,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的準備資產並儲存於境內金融機構;考量穩定幣的多用途支付工具性質,另規定發行人發行的穩定幣面額達一定門檻,應繳存足額的準備金作為準備資產,以維持穩定幣價值穩定。
第五,穩定幣計息應參考美國立法趨勢,為「行為型獎勵」提供適當彈性,並於子法中明確化相關規範。國際對於穩定幣的監理,以穩定幣的發行不得提供利息或收益誘因為共同原則,但針對第三方平台對穩定幣持有者提供獎勵機制則未有明確規範,虛擬貨幣服務業者認為倘全面禁止平台型獎勵機制,將影響該行業的競爭格局。
第六,虛擬資產的監理涉及傳統財產權的範圍,應一併檢討相關法制。法制局認為,虛擬資產普遍被認為一種具有相當價值的資產,但我國財產權的概念,目前僅包含金錢及其他可依金錢計算的權利,使虛擬資產於既有法規的適用或執行上存在諸多疑義,有待立法者在該法通過後持續檢討相關法制的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