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環評法修正 十類光電案場須實施環評

立法院會昨(14)日三讀通過環評法修法,增訂太陽光電系統條款。明定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重要濕地、山坡地、水面型系統等十類案場,開發前應實施環評,但排除屋頂型或規模較小的自用發電系統。

民眾黨團提案說明,由於丹娜絲風災後,網路上流傳太陽光電模組堆置照片,被稱「光電墳場」引起外界關注。黨團因此提案修《環境影響評估法》、《國家公園法》、《地質法》、「發展觀光條例」,明定特定區域內開發太陽光電系統前須經環評。

十類光電案場開發前須環評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環評法增訂光電環評條款,並羅列十大項需實施環評的案場環境。

第一,位於國家風景區或經劃定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第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重要棲息地;第三,位於重要濕地。第四,沿海地區的自然保護區;第五,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用地;第六,政府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國營公營事業土地等。

第七,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累積設置面積5公頃以上;第八,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累積設置面積5公頃以上。第九,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設置、累積設置面積40公頃以上。第十,則是第七到第九款情況,若是於同一筆地號、僅與道路、渠道排水路間隔等情況,申請設置、累積設置的面積應合併計算。

三讀條文指出,為避免對較無環境疑慮的小型自用光電系統課予環評義務,光電系統實施環評的規定,不包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屬其他開發行為的附屬設施且經主管機關確認、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等情形。

立法院會一併三讀修正通過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劃定的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於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是經環評審查通過,而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公頃以下者,則不在此限。

經濟部:修法不應打擊綠能

經濟部回應提出「兩大重點」,一是企業產品出口需要綠電,打擊綠電就是打擊台灣的競爭力;二是綠能與環保要平衡發展,強調用開放、科學的態度討論能源政策。

經濟部表示,台灣產品要賣到國外,需要有足夠綠電供應,才能維持國際競爭力,而參加RE100出口導向的台灣企業,包含台積電(2330)、鴻海、聯電…等知名大廠,在2024年的營收達到約15兆元,股票市值更達新台幣52兆元,「打擊綠電就是打擊台灣的競爭力」。

經濟部指出,對綠能設施建置,台灣環評法規跟子法都有規範。發展綠能是朝野政黨的共同政見、也是為了保護環境,希望大家用開放、科學的態度討論能源政策。

光電三法三讀 環團意見分歧

日前立法院將進行環評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地質法有關太陽光電系統環評及禁建相關修法草案的朝野協商,並於14日三讀通過。有環保團體認為,土地特性和利用型態多元複雜,一味加嚴管制恐矯枉過正;另有團體認為,光電亂象始於能源主管機關放任業者圈地所致,禁限建有其必要。

立法院民眾黨、國民黨共推「環評法」等修正草案,日前已三讀通過,山坡地與水面型光電開發,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5公頃以上需環評。另原本草案規定一般開發2萬瓩以上、10公頃以上要環評,最後則提高至4萬瓩、40公頃以上。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等日前透過聯合聲明指出,光電既可以是土地掠奪者,亦可成為守衛者。有賴縝密的制度設計,方可將資本洪流,化為復甦鄉村的源泉。然而目前一味加嚴管制、擴大禁建範圍的修法,恐有矯枉過正。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表示,許多地方自救會等都在第一線看到光電造成的許多問題,這些都不是光電公協會聲稱的少數個案,光電到處找地闖關的亂象必須止血,其問題根源在於能源署放任業者獵地,加上沒有環評機制,而地方政府也沒有說不的權利,只能一再補件,其實政府應該要提高屋頂光電的誘因才是。

許心欣指出,雖然對目前修法也不算滿意,例如40公頃以上才要環評實在太寬鬆了,本次三讀通過的這應該是妥協後的版本,發出聯合聲明的團體,應是憂心光電因此無法繼續往前推進,往後綠電目標也無法達成。但要思考的是,當時政府訂定這些中長期光電目標時,並沒有把是否有足夠土地給地面型光電考慮進去,因此當時的目標就是亟待檢討的,因此也樂見修法加嚴禁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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