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塑膠公約年底前定案 衝擊台灣供應鏈
全球塑膠公約第五輪談判目前正在韓國釜山舉行,盼於年底前擬定具法律約束力的終止塑膠污染公約。學者指出,國內進口的石油有廿四%用於塑膠生產,比全球的十二%高很多,且塑膠產品有八成出口到國外;全球塑膠公約定案後,對台灣的供應鏈和品牌商都會有很大的衝擊,國內應及早因應。
學者籲廠商及早因應
參與塑膠公約會議的台灣循環經濟與創新轉型協會榮譽理事長樊國恕,透過視訊指出,國內進口的石油有高達廿四%用在塑膠生產,高於國際,且塑膠產品約有八成是出口,可見塑膠公約對國內的影響之大。
中原大學講座教授張添晉表示,台灣應該盡快盤點相關塑膠回收處理技術;台科大設計系副教授許呈湧建議,業者應從包裝設計就思考減少使用塑膠及回收機制,例如德國的超市改以玻璃瓶裝填米和香料,鼓勵消費者下次消費時退還玻璃空瓶;日本超市則是鼓勵消費者把水果包裝泡棉、生鮮托盤留在超市,由超市統一回收。
盤點塑膠回收處理技術
塑膠工業工術發展中心總經理蕭耀貴則指,台灣塑膠業對物理回收相對成熟,化學回收技術相對弱,未來應努力推動;另應盡快發展第三方驗證機制,驗證塑膠回收料的品質。他也指出,塑膠公約框架出爐,即會對國內產業的供應鏈產生衝擊。
延伸閱讀
《全球塑膠公約》是什麼?2024年底出爐,對台灣衝擊多大?
2024年世界地球日主題為「地球與塑膠」,而全球首個針對塑膠汙染提供法律約束力的《全球塑膠公約》將在今年底前正式公布。究竟全球塑膠公約是什麼?
為完全消弭塑膠汙染,自2018年世界地球日主題為「結束塑料汙染(End Plastic Pollution)」後,今年再度將塑膠列為主題:「地球與塑膠(Plants and Plastic)」,呼應年底將公布的《全球塑膠公約》草案。
《全球塑膠公約》是什麼?
根據綠色和平檔案指出《全球塑膠公約》起草原因,主要是綠色和平與其他環保團體共同組成「解開塑縛」(Break Free From Plastic)減塑組織,揭露可口可樂、百事可樂與雀巢等三家食品公司,從2018年開始至2020年連續三年成為全球最主要塑膠汙染者,同時倡議企業停止海洋汙染。
直至2022年,「解開塑縛」向美國國務院倡議,要求通過《全球塑膠公約》(Global Plastics Treaty)。同年3月,175個國家齊聚於肯亞首都奈洛比(Nairobi)召開聯合國環境大會(UNEA 5.2)簽署決議,目標在2024年完成繼《巴黎氣候協議》後,最重要一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球塑膠公約》,並在會議提出減塑目標:要求在2040年流入海洋塑膠垃圾量減少80%以上;塑膠總產量減少55%;與塑膠製程相關與處理廢棄物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僅能占總排放量的15%等。
首次《全球塑膠公約》談判於2022年11月28日在烏拉圭東岬市舉辦,同意制訂具有法律約束的條約。第二輪談判於2023年5月29日在法國巴黎舉辦,討論《全球塑膠公約》本質與實施要點,根據《零草案(Zero Draft)》擬寫條約初稿(the first draft)。第三次談判則在2023年11月13日在肯亞首都奈洛比舉辦,各成員國提出草案內容,但各國意見分歧下無法彙整首個《全球塑膠公約》草稿,但東南亞政府支持公約內容須涵括「減少塑膠製造」,綠色和平呼籲《全球塑膠公約》目標需訂在2040年將塑膠產量減少75%。
為什麼要訂定《全球塑膠公約》?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 enviorment programme)指出,塑膠產量從1950年200萬噸到2017年激增到3.48億噸,預計在2040年將加倍成長。且每年都有1100萬噸塑膠垃圾漂入海洋,2024年預計增加兩倍,超過800萬海洋或沿海生物受到塑膠汙染影響,透過食物鏈進入人體不僅造成人類健康,也會因為焚燒塑膠垃圾造成空氣汙染。
Earth Day Network統計數據指出,2023年全球生產了超過5000億個塑膠袋,平均每分鐘生產100萬個,僅有5%塑膠可被回收,但也會製成劣質產品或運往較貧窮的國家回收。
在人體健康方面,2011年台灣曾發生30年來最嚴重食安事件「塑化劑事件」,在飲料中以工業用「塑化劑」替代食品添加物「起雲劑」,甚至有些塑膠食品容器驗出塑化劑成分,造成生殖毒性,影響男性生殖、女性早熟、干擾內分泌、肝腎功能與增加罹患攝護腺癌、乳癌等機率,塑膠汙染影響環境,恐讓塑化劑事件再度回歸。
《全球塑膠公約》目標與內容為何?
《全球塑膠公約》擬定「零草案(Zero draft)」,第一章表明公約目標是在「消除塑膠汙染,包括海洋環境中的塑膠汙染,並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並規劃四項子目標包括結束塑膠汙染;提供處理整體塑膠生命週期解決方案,有效應對塑膠污染挑戰;在2040年前透過管理塑膠整體生命週期,有效預防、逐步減少和徹底消除塑膠污染;透過管理塑膠和塑膠廢棄物的利用,同時促進實現永續發展。
公約內容分為4大方向分別是減少與替代塑膠製品;設計可重複性、可回收性、可修復性與處理的再生塑膠製品;發展具有無害環境的方式來收集、回收與處置;強化現有塑膠廢棄物的管理制度。目前約規劃13項規範如下:
1. 主要塑膠聚合物:締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減輕初級塑料聚合物(包括其原料和前體)的生產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的潛在不利影響。其內容包括各締約方應管理和降低初級塑膠聚合物在全球生產與供應數量,各締約方需訂定目標來落實,內容包含國內主要塑膠材料供應與生產的預期數量;採取必要措施管理與降低在全球生產與供應初級塑膠數量,包括基於市場價格、取消對生產初級塑膠製品補貼和其他獎勵政策、制定初級塑膠生產單位的監管要求。
2. 值得關注化學物質和聚合物:各締約方禁止與消除受列管化學品與聚合物使用在塑膠製品、塑膠聚合物與塑膠的生產、銷售、分銷與進出口;各締約方要採取必要措施,禁止並最晚在規定日期前消除含有遭列管的塑膠聚合物、塑膠和塑膠製品的生產、銷售、分銷與進出口。其內容包含採取適當管制措施來降低使用相關化學物質;在整個生命週期都以安全無害環境進行管理;要求對其化學物生產商與進口商提供透明度、追蹤、監測與標籤,並且提供對於人類健康、環境和其安全使用、可回收性與處置的影響。
3. 避免有問題的塑膠製品,包括短期、一次性塑膠與添加微塑料:不得允許生產、銷售、分銷、進口或出口塑膠製品,包括短期、一次性塑膠製品與添加微塑膠的產品,除部分例外條件。
4. 締約方可應要求的豁免:任何締約方均可根據《關於有問題和可避免的塑料產品,包括短期和一次性塑料產品以及有意添加的微塑料》的規定,申請逐步淘汰豁免,按照《[⋯中規定]》的程序,針對特定產品列出的日期等。
5. 產品設計、組成與性能:締約方應採取措施減少對初級塑膠聚合物、塑膠和塑膠製品的需求與使用;提高塑膠和塑膠製品的安全、耐久、可重複使用、可再填充、可修復和可翻新性,以及它們在成為廢物後以安全和無害環境的方式重新利用、回收和處置的能力;最大限度減少塑膠與塑膠製品(包括微塑膠)的釋放與排放;以及要求境內生產與市場銷售產品需要建立認證程序與標籤要求;減少整個價值鏈對於塑膠的使用,包括產品包裝;提高塑膠與塑膠製品安全性、耐用性、可重複使用性、再填充性、可修復性和可翻新性,以及它們在成為廢物後以安全和無害環境的方 式重新利用、回收和處置的能力。
6. 非塑膠替代品:各締約方應採取措施,促進創新,激勵和促進安全、無害環境和可持續的非塑膠替代品(包括產品、技術和服務)的大規模開發和使用,同時考慮其對環境、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潛力;鼓勵締約方利用監管和經濟手段、公共採購和激勵措施來促進安全、無害環境和可持續的非塑膠替代品(包括產品、技術和服務)的開發和使用。
7. 生產者延伸責任:建立生產者延伸責任,包括ERP系統,激勵增加塑膠製品可回收性來提高回收率,並加強生產商和進口商對安全和無害環境管理的責任, 包括塑膠和塑膠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以及整個國際供應鏈。
8. 塑膠在整個生命週期的排放與釋放:各締約方應在規定日期之前,防止和消除塑料聚合物、塑料(包括微塑料)和塑料製品在其整個生命週期,確定其來源向環境中的排放和釋放。涵蓋的排放和釋放應包括,像空氣中排放有害物質;生產、運輸和使用相關製品向土壤、水與生態系統的排放。
9. 廢棄物管理: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塑膠廢棄物在處理、收集、運輸、儲存、回收等不同階段以安全和環境無害的方式進行管理和最終處置,充分考慮廢棄物等級,其規範包括《巴塞爾公約》規定、規定、指導與準則。
10. 所列化學品、聚合物和產品以及以及塑膠廢棄物的貿易:規定不得進出口遭管制的塑膠產品或添加塑膠產品的化學品、聚合物,以及有意添加微塑膠的產品與一次性塑膠產品;不允許塑膠廢棄物越境轉移至無害環境管理,除非出於安全目的並經過進口國事先知情同意;要求出口商提供出口廢棄物完整資訊,包括聚合物、化學品和塑膠的含量,以及對人類健康或環境產生任何相關危害的產品。
11. 現有塑膠汙染(包括海洋環境的塑膠汙染):考慮到垃圾的數量和類型可能對物種或棲息地構成嚴重威脅,應在塑膠的整個生命週期中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這些威脅;採取有效的緩解和補救措施,包括對已確定的塑膠廢棄物堆積區、熱點和部門進行清理,同時充分考慮現有國際協議的規定,包括與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生物多樣性有關的規定等。
12. 公正轉型:促進與提倡受影響人群其公平、公正和包容性的轉型,特別關注婦女和包括兒童和青年在內的弱勢群體,改善該社群收入、機會與生計,包括勞動力培訓、發展與社會計畫等,甚至向企業來激勵整個塑膠價值鏈的技能與就業機會的發展,也為其建立一個乾淨、健康與永續的工作環境並改善負責廢棄物管理人員的工作條件。
13. 透明度、追蹤、監控和標籤:要求生產商和進口商披露塑膠和塑膠製品在其整個生命週期中所有化學成分的資訊;為了提供安全無害環境的使用、回收與廢棄物處理,需要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化學品、聚合物和產品中塑膠成分在塑膠和塑膠產品整個生命週期中的可追溯性。在國家層面上,需要監測與追蹤用於塑膠製品的化學品生產、進出口種類與數量。
台灣該如何落實《全球塑膠公約》?
從規範個人減少一次性塑膠製品數量,到規定企業對於塑膠製品產品設計、整體價值鏈使用塑膠成份比例、廢棄物管理與處理廢棄物的工人環境,甚至規範國家逐步實施淘汰塑膠製品政策,以及收取塑膠汙染費。
其中,在《零草案》第四部分提到,每一個國家應制定並實施一項國家計畫,以履行本文書規定的義務並實現其目標。國家計畫應至少包括主要塑膠聚合物;受關注化學品與聚合物;有問題且可避免塑膠製品;產品設計與性能;減少、再利用、補充和修復塑膠和塑膠製品;使用再生塑膠成分;生產者延伸責任;塑膠在其生命週期中的排放與釋放;廢棄物管理;捕魚裝置;現有塑膠汙染,包含海洋環境中塑膠汙染。
目前《全球塑膠公約》已經分別在烏拉圭、法國、肯亞舉辦三次談判會議,第四次談判會議於4月23日在加拿大渥太華舉辦,預計有3500人參與,將是目前規模最大的一次,最後一次預計11月在南韓展開。
針對台灣減塑現況,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署長賴瑩瑩表示要把「2030年禁用四種一次性」政策目標改變為「2030年減量13.8萬噸原生塑膠」,且從「禁用」轉變為結合「循環經濟」。前環境部長薛富盛也表示,台灣身為負責任國際一份子,《全球塑膠公約》在年底公布後,台灣也會跟著世界腳步來推動,目前環境部擬把限塑範圍擴大,預計在2030年達到禁用、減少塑膠產量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