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之死 兒少修法方向是保護了誰?

近日發生國中生遭彈簧刀揮砍致死乙案,作者身為司法實務工作者,不禁要問:這幾年對兒少事件的修法,是否過於向「保護」傾斜?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民國一○八年進行大幅度修正,針對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的兒童觸犯刑事法律,本由少年法院處理,修正後,僅交由教育、社政體系協助,司法單位不再介入。而過去我們所稱的少年「虞犯」(現在叫「曝險」,白話言之,就是「可能會走向犯罪之高度風險」)中幾個態樣(例如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交往、參加不良組織、經常逃家經常出入不當場所者,也從少年事件處理法拿走了。另外,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者等態樣,原本直接由少年法院處理,修法後,則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各地方縣市政府設立)介入,經評估有必要者,才送交少年法院處理。

又自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所增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之一條至第十八之八條少年移送前程序,開始施行。本係為落實少年事件處理法明定少年法院對於少年事件有先議權,貫徹保護少年優先之少年法之精神,以往由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少年之做法,將改由少年法庭法官核發同行書以同行移送前之觸法少年。移送少年法院前,對少年之搜索、扣押、監聽等強制處分程序,亦改由少年法庭處理。然:少年法庭裁定移送檢察官前,並不屬犯罪偵查程序,僅為保護程序中少年觸法事實之確認,且少年法庭法官對少年犯罪,無指揮偵辦之權限。

是此一連串修法,卻忽視了近年犯罪集團大量吸收在學少年,造成學校管理及社會治安之難題,更不得不慎重審視。

報載行兇少年疑似被犯罪集團吸收,多次攜帶器械到校,形成校園不定時之炸彈。我們在企求現行法律規範保護的同時,也應讓孩子知道如何趨吉避凶、明哲保身;我們希望孩子堅持做對的事,但也盼能思考、選擇避免正面衝突的方式,以保全自己,既未能遠離這些「不定時炸彈」,不妨暫時深蹲,思忖怎麼往更高、更好的地方躍去。

 

(作者-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劉偉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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