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利益太驚人 不肖業者鋌而走險

台灣隨處可見砂石車滿街跑,正意謂市場有大量的需求。根據經濟部礦務局統計,已經依法辦妥工廠登記,或使用地已取得同意變更編定的砂石碎解洗選場,全台共有327家。

不過即使是合法登記,部分砂石場還是選擇鋌而走險,以合法掩護非法,竊占國有地盜採砂石,只因砂石利益太龐大,讓人難以抗拒。

台灣民主開放後,因運而生的弊病,就是黑金政治。哪裡有品質良好的砂石、地主是誰等資訊,都是地方的重要情報,掌握這些情報就能掌握砂石開採權,1986年後,砂石業者、幫派份子與地方政治人物,逐漸形成共生的利益關係,共享砂石情資與資源。

▲ 砂石產業鏈示意圖。

▲ 砂石產業鏈示意圖。

接下來的幾年,隨著台灣的公共工程、房屋建設案增多,開採砂石的需求也逐年增加。弔詭的是,根據當時的台灣省水利局統計,台灣每年的平均合法砂石許可量是2600萬立方公尺,但礦物局統計的實質供給量,每年卻有8800平方公尺,等於其中僅三成是合法河砂,七成都屬非法。

監察院2004年報告也指出,台灣的用砂量在1993年達到高峰,約1億7千多萬立方公尺。若以七成來推估,約有1億1900萬立方公尺是河川盜採。台北101長寬大概是65公尺,高度約500公尺,換算後體積約是211萬立方公尺。當年盜採砂石體積,超過56棟101大樓,相當驚人。

曾投入研究砂石產業研究的前立委黃國昌說,台灣的營造業、建築業,每年都欣欣向榮,但盜採比例相當高,「為什麼非法的行為,還是有人要做?因為利潤太高了!比起合法業者還要自己買沙,要繳規費,非法業者除了有被抓的風險外,幾乎沒有什麼成本,利潤驚人!」

砂石業究竟有何龐大利益?砂石業產業鏈分為三個環節,首先是在原料地的原料取得,接著是在碎石洗選場的土石加工,最後是預拌廠的原料再加工。

砂石在各縣市的價格不同。宜蘭大學土木工程系教授鄭安2008年的論文曾推估,以宜蘭縣為例,1立方公尺的砂石,光在開挖階段利潤就有128元,到了砂石場,利潤再增加到每立方公尺180元,若再變成混凝土,預拌廠利潤更達264元。若開挖700萬噸砂石(466萬立方公尺砂石),獲利將近6億。這還僅僅只指合法利潤!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文忠2006年的論文,則以大安溪盜採案為例推估,雖然盜採仍需負擔賄賂、公關娛樂等打通政府關節的成本,但每立方公尺的利潤可能高達300元。若以1993年上述盜採高峰的1億1900萬立方公尺估算,不法利潤將近360億元!

近年房市熱絡,黃國昌更推估,一立方公尺的砂石,可能早就破千元。

▲ 砂石業及推估盜砂產業之產值。

▲ 砂石業及推估盜砂產業之產值。

對砂石業者來說,非法占用2萬平方公尺國有地,每年只要繳3百萬元補償金。但若2萬平方公尺再開挖10公尺,非法取得20萬立方公尺砂石,獲利就可達5、6千萬元,投資報酬率高得嚇人。

若非法砂石業者繼續黑心使壞,挖了滿坑滿谷的砂石後,再以廢棄物回填,又能另外賺一筆。廢棄物處理費通常以每車次6立方公尺容量的垃圾車計算,每車次代處理費約1千元,處理20萬立方公尺的垃圾量,又可賺進3、4千萬元。

新竹縣橫山鄉一家砂石業者去年11月就被檢方查出,自2020年2月起就以合法掩護非法,佔用國有地超過8萬平方公尺,並開挖2.5公尺,作為堆置掩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之用,從中賺取鉅額處理費,估計不法所得高達2億元。

▲ 盜採砂石方式獲得之利潤估算。

▲ 盜採砂石方式獲得之利潤估算。

台北市土石方同業公會理事長王建翔承攬南港區的某知名建案廢土傾倒,他向建設公司收取每車3萬元的處理費用,結果竟指示砂石車司機,趁半夜沿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南下,到雲嘉南地區農地及魚塭,非法傾倒、回填廢土。本月月初,警方將王建翔拘提到案,根據警方粗估,不法獲利高達1億7千萬元。

佔用國有地並非只是砂石業者的「專利」,但其他類型的佔用行為,例如佔用官舍,可能還需負擔建築物的維護成本,而砂石業佔用國有地,再開挖、回填,幾乎沒有成本,卻能帶來相當可觀的報酬,自然讓許多砂石業者趨之若鶩,即使登記時是合法,為了利益鋌而走險投入非法的業者,也不在少數。

砂石業者被迫上梁山,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合法供應量低於市場需求量。我國砂石供應是以河砂為主,根據經濟部礦務局歷年砂土石產銷調查報告,近年河砂佔全國砂石料源供應量,都約佔7成,2020年河砂佔比更達76%。相較之下,陸地砂石比例都僅約5%。

▲ 全國砂石料源供應量統計。

▲ 全國砂石料源供應量統計。

根據《土石採取法》規定,雖然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礦務局,但地方政府審核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案時,「應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經依法審核認無違反主管法令情事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

若要申請陸上土石採取涉及相關法令,規章計有三十四種,分由中央八個部會主管,例如內政部主管的《國家公園法》、農委會主管的《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經濟部水利署主管的《水利法》、《自來水法》等,法令錯綜複雜。

▲土石管制主管機關。

▲土石管制主管機關。

黃國昌感嘆,「土地取得不易、都市計畫限制、環境保護及居民抗爭等因素影響開發者投資意願,要依法申請,業者需投入的成本太高了,而且要面對的不確定因素和風險也很大。」

盜採誘因太大、合法程序繁瑣,加上監督人力有限,行政機關執行取締盜採不易,培育出被諷為無法根治的「台灣之癌」,全國從北到南、從西到東、從本島到離島,都可見盤根錯節、竊據國土的非法砂石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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