扮演政府永續經營的監督者與守護者
永續發展,是永遠的進行式,更是個永遠沒有終點的長期目標。個人擔任永續委員多年,從參與永續會各項會務及觀察政府部會的推動績效上,感覺國內在推動永續工作雖有些許成就,但囿於許多體制與背景因素,使永續會的功能受到相當侷限。
永續會目前運作的缺點,個人認為有以下幾點:
- 開會期程不定或長期停開,且負責首長未每次出席。
- 永續會決議未如環境基本法第29條所規定:決策交由相關部會執行。使決議未能發揮實質效能,常束之高閣。
- 相關部會的永續議題相關施政、決策,未事先照會或邀請永續會成員討論,致使永續會無法參與或扮演督導角色。
目前永續會的設置法源為環境基本法,予人永續會只關注環境的印象,與永續會應兼顧環境、經濟、社會三層面的理想,仍有一段距離,同時政府相關經濟、社會決策也缺少永續會的聲音。建議未來能爭取將永續會設置在行政院組織法中,一來符合組織設置的程序要求,二來也可提高永續會層級,使功能更彰顯。
其次,永續會不應只存在中央政府的組織架構與決策流程中,為反映當前國人普遍重視環保永續,各個地方也強調永續的重要,包括環境基本法、設置要點等永續會法源,都應明文規定提供永續會足夠資源,並要求地方政府設置永續會,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永續會之縱的整合,讓全國上下明白、參與、實踐永續家園的理念。
再者,國內的永續發展推動上,尚有許多與民眾互動的落差亟需磨合,如:環境生態的涵養保育與經濟發展競爭需求的落差,永續概念與制度政策連接的落差,公民社會與政府治理管理之間、在地與全球永續策略之間,在在需要彌平存在已久的鴻溝,儘速接軌。
深自期許,迨政府組織改造啟動後,永續會改隸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並重新研擬永續會設置要點,以徹底改進上述缺失,讓永續會功能確實發揮,敦促國家進步,落實永續經營台灣的政策目標;永續會委員之遴選、運作規則、永續會相關會議(如工作會議、委員會議)的召開、決策流程及後續追蹤,亦應法制化,並隨時檢討。
未來永續會設置要點應認知,法令只是最低限度要求,在設置要點條文中,應授與永續會實質的發展空間與賦予權限,如能配合擁有理想之主事者共同努力,當能追隨國際潮流,擴大視野格局、呼應民間需求,讓永續會恰如其分地扮演政府永續經營的監督者與守護者。
行政會永續會余範英委員(余紀忠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