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專利布局 勿徒形、要徒體

近月,媒體報導台灣數家金控、銀行及壽險業者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成立專利小組推進申請專利,數家金融業者亦發佈獲智慧財產局新型專利等訊息,用以形塑公司重視金融科技研發與專利能力,而其他尚無或較少投入專利申請之金融業者,亦恐專利數量落於人後甚至擔憂未來會受同行專利箝制,亦紛紛加速專利申請。

世博金融科技團隊運用專利雲系統(Patentcloud),以國內存款及淨值排行前十大銀行、實收資本額排行前十大證券公司及民國104~105年保險收入及市占率排行前十大壽險公司為對象,對各家金融業者截至2016年10月1日前國內外專利申請現況,分析如下:(1)台灣前十大銀行有3家申請專利,已公開及公告專利總數為48件,全部是台灣專利,其中新型專利佔46%;(2)台灣前十大證券公司有2家申請專利,已公開及公告發明專利共4件,全部是台灣專利,其中新型專利1件;(3)台灣前十大壽險公司共3家申請專利,已公開及公告專利總數為7件,均為發明或外觀設計專利,台灣及中國申請量各占半數。

依世博前述分析,台灣金融機構對其專利存有問題及其對策,主要為:

(1)從智慧財產布局型態觀之,過度側重專利,而未布局著作、商標及營業秘密,因此,亟需適切規劃智財型態,尤其是從技術本質與內涵、技術是否易於還原、權利人是否易於主張權利、各國智慧財產訴訟實務、各國智慧財產法令規範要件、能藉由智慧財產各型態確保與延伸金融科技創新業務與商業模式生命週期與市場、能否運用智慧財產各型態創造多元獲利與交易等角度綜合規劃,方為周延。

(2)從智慧財產營運主體觀之,專利人都是台灣法人,惟金融機構可考慮按照不同智慧財產多元貨幣化商業模式(Intellectual Property Monetization Business Model)並結合智慧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觀點,以跨國運營智慧財產需求,宜彈性安排由母公司或母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或其他非運營實體(Non Practicing Entity, NPE)成為智財所有主體,較有利後續以智慧財產為標的進行國際授權、技轉、作價投資、租稅規劃等業務。

(3)從專利申請國家及區域觀之,多側重於台灣,而需能跨足至應用金融科技更為發達其他國家或市場如美、中、歐等或國家進行專利家族布局,因台灣專利價值侷限,亦難有智慧財產貨幣化機會。

(4)從專利適格性而言,並非金融技術均能申請專利,而依據各國專利法規與訴訟判例實務,金融科技涉及創新商業方法、創新流程、軟體系統、演算法等等,並非均符合專利適格性,凡屬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抽象概念或僅於需求分析階段之產出,多數不符合專利適格,此部分需由嫻熟各國專利實務之專業人士全程協同研判始能精準界定。

(5)從專利申請類型觀之,側重申請無須實審即可快速獲准的新型專利,然新型專利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而多數金融科技所涉及軟體、演算法、系統、平台、資料庫、商業方法及流程等,非屬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該等新型專利權利將因標的不合法而將被主張無效。

(6)從營業秘密保護控管觀之,大多未布局並善加管理,因此,若發明技術非他人能輕易還原,或依據專利申請國司法制度欠缺取證制度(Discovery)而需由專利權人自負證明他人侵權與否舉證責任導致權利人不易舉證他人侵權事實者,則該等技術即應以營業秘密而非專利保護。

迄今,台灣金融機構及金融科技公司對於「智慧財產」布局與運營頗為陌生,而且又重蹈其他產業覆轍。筆者建議從事金融科技發展相關業者應自行或委由跨國專業服務組織強化其智慧財產相關基礎建設,建置智慧財產業務的組織、人力、專業、知識、技能、預算、流程及系統,執行智慧財產各項業務如產業技術調研、專利技術調研、專利風險控管、智慧財產布局、各國專利申請、智慧財產貨幣化經營等業務,也應同時導入金融科技技術揭露及評量機制、專利大數據分析引擎、技術資產營運系統等工具,始能建立跨國運營智慧財產的「體位」與「體質」,如此才有機會將「智慧」轉為「財產」,孳生「白花花的銀子」,而不會持續陷入沒有智慧的費用支出。

周延鵬

富士康(鴻海)科技集團原法務長、台灣政治大學知識產權研究所副教授、世博集團首席顧問
著有:《一堂課2000億:智慧財產的戰略及戰術》、《虎與狐的智慧力》等書。
2021年因病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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