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不能評量到精準評量─談專利數據的評量與運用

長期來,專利檢索分析系統及其數據使用者可評量的專利數據仍以「形式上專利的數量」為主,例如權利人、發明人、發明名稱、分類號、申請日、優先權日、屆滿日、權利項、專利家族等項目,而尚不能評量「實質上專利的品質價值」,致使產官學研界僅能粗用專利數據,而難以運用類如腦礦的專利資料支持並評量科技政策、產業政策、創新創業、技術路徑、產品規劃、技術競爭、投資併購、人力資源及其研發創新、專利資產運營的績效,同時亦難以評量並發現專利資料及其運用的黑暗面,而可避免各類誤用,並可即時優化資料作業及決策。

隨者美歐政府開放專利資料、專利資料標準化、專利資料跨域整合、專利資料可檢索度、專利資料專有知識、專利資料衍生運用、智能檢索的互動性、可闡述並體驗的儀表板介面與大數據技術、人工智慧的運用發展,以及近年國際新進專利大數據業者的開發,將快速改變專利數據的評量與運用 – 在評量上即可從「不能評量」到「精準評量」、從「形式數量」到「實質質量」,在運用上即可從「有限運用」到「無限運用」、從「個案運用」到「整合運用」。

首先,從「不能評量」到「精準評量」方面,專利數據的所有欄位項目不僅可單項精準評量,而且還可進行技術資產生命週期、發明者分析、專利律師或代理人分析、審查委員分析、准駁的歷史演進、競爭者及其專利比較、權利人跨國專利比較等等。例如精準評量自駕車或無人機權利人及其發明人、專利律師和審查委員就其技術於各國專利申請的各項作業以及與其競爭者及其專利的比較分析。

次者,從「形式數量」到「實質質量」方面,專利數據的所有欄位項目可評量其實質上的專利品質與價值,尤其各國專利律師或代理人就每件專利於各環節作業的品質、發明人的專利技術價值及其專利申請因新穎性或進步性問題的核駁、審查委員准駁的法律依據及前案證據甚至審查品質、權利人於各國專利佈局及專利資產營運的涉入度。例如就基因定序的專利律師或代理人就專利適格性或說明書能否支持請求項的處理品質以及實施例或請求項的撰寫品質,或就醫療光學感測器的發明人專利技術於同一領域技術與各國專利及其發明人的技術含量與技術創新度的比較分析。

第三,從「有限運用」到「無限運用」方面,專利數據可從專利查新、申請、維持、買賣、訴訟、授權、質押等固有疆域的有限運用發展到各領域的決策與執行運用,例如科技政策、產業政策、創新創業、技術路徑、產品規劃、技術競爭、市場競爭、投資併購、人力資源,以及對自己和競爭者的研發創新、專利資產運營的財務績效評量,譬如就深度學習、機器學習、機器人或金融科技的研發成果無形技術資產轉化率、專利資產的商品化率及貨幣化率。

四者,從「個案運用」到「整合運用」方面,專利數據可從專利個案的運用發展到科學文獻、投資併購、技術標準、醫藥商品等領域數據的整合運用,此將由數據整合後的相互連結、相互滲透、交叉驗證而使專利數據獲得其他領域數據的評量或修正。例如5G技術於ETSI的技術提案與5G標準必要專利(SEP)數據的整合及其運用、納米技術於空汙防制或製程清洗的運用。

最後,專利數據因精準評量及衍生運用的發展,將使研發創新及其專利營運以及投資併購各環節獲得即時數據支持,還可精準評量發明人、權利人、專利律師或代理人和審查委員作業以及每件專利的品質與價值,進而提高研發創新及投資併購的成功率、專利商品化與貨幣化的財務績效,同時大幅降低專利數量及其費用。

周延鵬

富士康(鴻海)科技集團原法務長、台灣政治大學知識產權研究所副教授、世博集團首席顧問
著有:《一堂課2000億:智慧財產的戰略及戰術》、《虎與狐的智慧力》等書。
2021年因病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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