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及規劃成果

國土計畫法重點之一,使區域計畫順利轉換銜接至國土計畫,就該法草案架構,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各該區域計畫,透過多次結合產官學研各界精英所擬定的《區域計畫法》訂定,目前新北市及台中市已有草案。

壹、背景說明
國土計畫法重點之一,為建構「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二層級之空間計畫體系,並使區域計畫順利轉換銜接至國土計畫,爰就該法草案架構,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各該區域計畫,並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俾先行調整空間計畫體系,透過擬定區域計畫,引導空間有秩序發展。
爰此,本部依區域計畫法第5條及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區域計畫方案等規定,自99年度起補助18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屬區域計畫規劃作業。

補助年度 補助縣、市別
99 桃園縣、宜蘭縣、苗栗縣
100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彰化縣
101 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
102 嘉義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貳、過渡期間因應作為

國土計畫法於104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05年1月6日公布,行政院定該法自105年5月1日施行。考量國土計畫法將於施行後6年內取代區域計畫法,且依該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應於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是以,該過渡期間,有必要就現行區域計畫如何銜接機制妥予研議,爰本部於105年2月17日召開「國土計畫實施前之過渡期間,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因應措施研商會議」,針對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後續處理方式獲致共識,新北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均表達繼續推動該市區域計畫;其餘直轄市、縣(市)政府表達無繼續推動意願,並依會議結論檢具各該區域計畫規劃成果送本部確認,俾為研擬各該國土計畫參考依據。

參、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及規劃成果

新北市區域計畫(草案)
臺中市區域計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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