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歐盟成員國均有權 對臉書採取法律行動

歐洲法院今天裁定,歐洲聯盟任何成員國都可以依據歐盟個資隱私規則,對臉書和其他網路公司採取法律行動,並非只有公司註冊國家才能祭出法律行動。

2015年比利時隱私保護委員會曾控告,臉書在未告知使用者的情況下,違法蒐集個人資訊,違反隱私法,正式上告法院。歐洲法院今天的裁決讓臉書無法對此訴訟提出挑戰。

臉書曾駁斥此案件應該在愛爾蘭進行裁定,也就是臉書的歐盟營運總部所在地。

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認為,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基於特定條件下,可授權歐盟成員國監管機構行使其權力,將任何涉嫌違規行為交由該國法院審理」。

然而,歐洲法院也表示,只有在「特定條件下」,也就是根據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中的「一站式服務」原則,才能採取這樣的法律行動。

這項規則其中一項合作條件是「主責監管機構不能忽視其他監管機構的意見」,它們可以提出反對,「至少暫時」阻礙主責監管機構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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