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三讀通過 金管會:良性督促上市櫃調升員工薪資

立法院昨(16)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法,明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金管會證期局昨日出具統計數據指出,近五年來上市公司的稅前淨利成長54%的同時,非主管的全時員工平均薪資成長也有21.3%,已顯示企業愈來愈重視經營成果和員工分享。但關於證交法的「加薪條款」修正案,當初金管會證期局在朝野黨團協商時,即表達不贊成,因現行的公司法235之1條,就已對企業加薪作出規定,不需要在證交法再疊床架屋。

然而,多年來對此構想皆不認同的金管會,在國會通過法案後,強調回歸公司治理的立場。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修法出發點是落實照顧員工的社會責任,因上市櫃公司各產業、營運規模和獲利能力都有差異,目前僅採取鼓勵、揭露性質而沒有相應罰則。若提出罰則,太強制企業對員工的加薪,也會產生副作用,讓公司不能永續發展,因不夠照顧員工,員工也會被挖角,市場自然會產生良性競爭效應。

因此,金管會認為留才本為重中之重,金管會有透過要求上市櫃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員工平均薪資等相關資料,藉由產業界互相競爭壓力,督促上市櫃公司照顧員工,另一方面,公司治理評鑑亦有訂定類似指標鼓勵上市櫃公司替員工加薪。

台大國發所兼任副教授辛炳隆則分析,「提撥比率訂得太低,可能有定錨效應,提撥比率訂得太高又不可行,再來我訂的提撥比率,根本不管他怎麼去分配,這個盈餘怎麼分配,我分配給高階主管的分配給中高階的,跟分配給自己底層的,到底怎麼分配我們也管不到嘛,那這樣不見得能夠達到我們想要達到的效果。」

KPMG 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丁英泰表示,首先,本條規定「分派酬勞」之部分與公司法規定類似,公司法增訂時目的即在激勵員工士氣,本次證交法增訂,不但可見到對「基層員工」的保障,更增加以盈餘之一定比率「調整薪資」之可能性,可見更側重對年輕員工之保障。

但本條規定與公司法高度相似的情形下,未來仍有與公司法規定之調和問題,例如本規定係以年度「盈餘」進行提撥;公司法規定則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進行提撥,在員工分紅已經「費用化」的前提下,章程內容是否需分別規定?另公司法規定章程明訂之酬勞分配方式除依「比率」分派外,尚包括「定額」分派的情形,似較本次證交法第 14 條規定之更為寬鬆。

此外,丁英泰說明,針對分配方式,公司法規定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分配對象尚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在證交法對此均無言明之前提下,未來上市、上櫃公司在本條規定之適用上,可能需與公司法規定一併整體觀察,同時釐清組織策略上得適用本規定之基層員工範圍,基層員工與中、高階員工之酬勞分派比例等,以體系性之方式梳理薪資及盈餘分派政策,以達到攬才留才之政策目的。

為了薪資透明,三讀條文中也明定,上市、上櫃公司,依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還有全體員工平均薪資調整等資訊,期盼能改善勞工低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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