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報告書定位不明

證券交易法明白規定,上市櫃公司必須申報「財務報告」和「年報」。如果發行新股票,必須編製「公開說明書」;辦理公開收購時,應編造「公開收購說明書」。但沒有一個條文規定「永續報告書」。因此,永續報告書是不是「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的文件,仍有爭議。

今年申報永續報告書的上市櫃公司近900家,是歷史新高,顯示主管機關的推動,成效卓著。但是許多法律疑義仍待釐清,例如:申報永續報告書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內容明顯造假,誰要負法律責任?這些問題都沒有明確的答案,相關法令必須補足。

依照證券交易法規定,上市櫃公司「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書及財務業務文件」,主要內容如果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相關人員必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永續報告書是「公司財務業務文件」,沒有問題。但它是不是「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的文件?卻有疑問。

證券交易法明白規定,上市櫃公司必須申報「財務報告」和「年報」。如果發行新股票,必須編製「公開說明書」;辦理公開收購時,應編造「公開收購說明書」。但沒有一個條文規定「永續報告書」。因此,永續報告書是不是「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的文件,仍有爭議。

證券交易法同時也規定,上市櫃公司「依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所編製的「有關業務文件」,如果「內容有虛偽之記載」相關人員應負刑事責任。永續報告書是不是依金管會的命令所編製的文件?

從2013年開始,金管會陸續發布「公司治理藍圖」,宣示要讓符合一定條件的上市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去年和今年3月,金管會也公布「永續發展行動方案」,說明具體推動計畫。

但這些「藍圖」和「方案」,都是金管會的政策宣示,沒有敘明是依據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發布。因此依照「藍圖」和「方案」所公告的永續報告書,是不是「依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所編製的業務文件,也有疑問。實務上,上市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的依據,是證券交易所和櫃檯買賣中心分別公布的「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證券交易所的「作業辦法」,敘明是依據「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87條第3項」的規定所訂定。櫃檯買賣中心的「作業辦法」,則表明是依據櫃買中心的「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1條第1項第8款」所訂定。

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主管機關是金管會。證交所和櫃買中心都不是主管機關。它們所訂定的「作業辦法」,不是「主管機關」金管會依證交法授權所發布的行政命令,不具有法令的地位。因此,上市櫃公司申報的永續報告書,法律定位仍然妾身未明。

永續報告書如有造假,相關人員負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永續報告書必須是依證交法的規定,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布的命令所編製或申報。永續報告書目前沒有明確的法令依據,一旦發生爭議,由於法令規範不明確,法院見解難期一致,相關人員將面對高度不確定的法律風險,甚至纏訟經年。

為避免法律適用的爭議,證券交易法必須修正,明確規定永續報告書的法律定位及公司相關人員與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編製的程序及內容。

(作者是中原大學兼任講座教授)

賴英照

中華民國法律學者、政治人物、大法官,生於宜蘭礁溪,畢業於中興法商法律系、台大法律系碩士、美國哈佛大學博士,曾任司法院長、行政院副院長、行政院消保會主委、臺灣省副省長、財政部常務次長、財政部關政司長、臺灣省財政廳長、國立交通大學講座教授,現任國立中興大學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