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強化審慎監理

據《經濟日報》社論指出,近來有兩項攸關金融穩定性的議題,令人感覺到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理實有強化的必要性;並積極建議對於經常舉債發放現金股利的金控公司,必須提出普通股增資的資本改善計畫,降低流動性風險與強化資本的適足性。其次,對於未達到資本要求的系統性重要銀行,應該要求其達到規定後始能上繳股利給金控母公司,以控管整體系統性風險。

近來有兩項攸關金融穩定性的議題,令人感覺到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理實有強化的必要。第一項議題是日前中華信評示警部分的金控公司舉債發放現金股利,必須注意流動性風險管理。這不是新的議題,雖然金管會已提醒業者應該注意,卻缺乏有效的監理作為。

由於股市投資人把金控股當成存股標的,因此普遍而言,金控公司有著較高的股利發放率。根據中華信評統計,近二年國內金控公司平均的股利發放率(每股股利除以每股盈餘)大約五成,高於美國前十大銀行控股公司三至四成的水準。直覺而言,五成的股利發放率應不至於需要舉債因應,但實際情況不是如此,原因為何?

國內金控公司是以管理旗下子公司為設立目的,大部分的金控持有旗下壽險公司、銀行子公司100%股權,金控本身並沒有業務,因此獲利來自於子公司,要發放現金股利給股東,自然得依賴來自於子公司的上繳現金。

由於壽險公司有超過九成的資金來自債權人(保戶大眾),因此每年獲利要先提撥30%的法定和特別盈餘公積,保留在公司;再者,壽險公司出售未到期的債券,基於過去利率持續下降與低利環境,目前主管機關要求此項獲利要提特別盈餘公積,亦即不能立即分配,隨剩餘年限攤到未分配盈餘,使很多壽險公司帳上有很高的獲利,卻沒有多大的能力上繳現金給其金控母公司。

更甚者,未來要採用IFRS 17號公報,保險合約的利差損要列為負債,壽險公司更要把盈餘保留下來,因此這種現象將會持續下去,不是短期能解決的問題。另外,銀行業的獲利也需提撥30%的法定盈餘公積後,才能分配股利給股東。上述的規定是基於保護債權人即存款戶與保戶大眾的權益,應是可被支持的監理政策。

在現行政策下,部分金控因其壽險子公司無法上繳現金,金控若要發放現金股利,必須要舉債籌集資金;此舉由於有還本與利息支出的壓力,並非財務穩健的作法。金融機構絕大部分的資金來自債權人,因此監理的重點不能只著重於讓股東高興。中華信評認為金控公司的借款水準正日漸升高,若沒有積極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將可能造成額外的財務風險,特別是在市場流動性變化較為不利的期間。

第二項金融穩定性議題是今年7月金管會宣布針對六家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再延後一年實施「增加2%之內部管理資本」的要求,並將資本計提的標準下調0.5%。系統性重要銀行被要求更嚴格的資本標準,必須在四年內額外增提各2%的「法定資本」及「內部管理資本」;原本需在2020年到2023年滿足資本要求,去年5月延長一年、今年7月又延長一年,期間變成2022年到2025年。

金管會二次延後實施的原因,主要是考量新冠疫情的衝擊,讓銀行更有彈性分配較多資源,藉以辦理紓困貸款的工作。但是當銀行發放高現金股利、又積極紓困放款,則陡增整體的系統性風險。目前尚未提前符合資本要求的二家系統性重要銀行,皆是公股銀行,而且其母公司金控在近二年皆有很高的現金股利率;亦即這二家銀行是可不用上繳那麼高的現金股利給金控,自然就可提高資本適足率。

綜合而言,目前實有強化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與資本要求的必要。我們建議對於經常舉債發放現金股利的金控公司,必須提出普通股增資的資本改善計畫,降低流動性風險與強化資本的適足性。其次,對於未達到資本要求的系統性重要銀行,應該要求其達到規定後始能上繳股利給金控母公司,以控管整體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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