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金分離政策出現重大變化

台灣推動「產金分離」與「金金分離」政策,當初核心背景是為了防範利益衝突、確保金融穩定,並維持市場公平競爭。尤其,金融機構(如銀行、金控)大眾資金比率極高,因此政府必須透過高度監理,避免金融工具淪為特定財團或大股東的「私人金庫」。 

兩項政策的具體背景與演進如下:

「產金分離」是指產業(非金融業)與金融業的大股東或負責人必須保持距離。其核心在於防止產業與金融業的風險過度連結,避免財團利用自家的金融機構進行不當授信、關係人交易或惡意護盤。 為避免再爆發「力霸集團掏空案」的重大金融弊案,引發此類「產業風險傳染至金融體系」的危機重演,金管會於 2007 年正式提出「產金分離」政策。金融機構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不得兼任非金融事業的相同職務。單一產業持股金融機構超過 10% 時,必須通過主管機關的嚴格適格性審查。

「金金分離」則是2018年左右延伸出的新政策,主要規範同一投資人或大股東,不得同時插旗、兼任多家金融機構的董監事席次。2017至2018年間,寶佳集團憑藉雄厚資金,同時大幅買進台新金、永豐金、華南金等複數金融機構的股權,並意圖進入其董事會。這引發了監理機關對「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外洩」的強烈擔憂。 2018 年修正相關負責人準則,此政策被市場稱為「寶佳條款」,故要求同一股東或其關係人不得兼任兩家以上金控/銀行董監。2022 年金管會進一步擴大規範,將限制延伸至「董事的配偶(二親等關係人)」,全面防堵家族式集團繞道滲透。 

經濟日報的追蹤報導,主要在探討台灣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界線模糊化之下,「產金分離」政策的現況與鬆動趨勢。有三大核心觀察:

「以金入產」的現況與迂迴鬆動

法規限制: 根據現行規定,金控或銀行若以法人名義投資產業(以金入產),單一持股上限最多只有 5%。由於法規對「金融業大股東」個人在外的投資沒有明文限制,主管機關也認為這對金融業健全經營影響相對較小。因此,近年出現許多金融業大股東以個人或家族名義大舉投資產業的案例(例如:國泰金大股東投資全家、聯邦銀大股東入主萊爾富、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投資台泥等)。

聯邦銀投資 MaiCoin 案凸顯的法規困境

報導特別指出聯邦銀行的最新案例。聯邦銀原本想以銀行名義入股虛擬資產業(VASP)MaiCoin 的控股公司,但金管會認定該控股公司並非金融相關事業,持股上限僅能 5%。聯邦銀最後只好「轉個彎」,改由大股東個人名義入股 9.67%。

學者楊岳平對此指出兩個現行法規的「不安定性」與檢討空間:其一,營收認定僵化,現行規定投資金融科技或資訊服務業,營收或成本必須有 51% 以上與金融業務密切相關才不受 5% 限制。但企業每年營收會浮動,今年達標、明年可能就不達標,讓金融業不敢放手投資。其二,缺乏集團視角: 審查時只看「單一控股公司」本身的營收,而沒有把旗下實質經營的 VASP 平台或子公司整個集團納入評估,思考過於單純。

國際趨勢:朝向更具彈性的放寬

隨著科技發展與資安需求,金融業極度需要運用金融科技、軟體與虛擬資產(VASP)服務來強化競爭力。國際上對於「以金入產」的管制已愈來愈有彈性。傳統被視為非金融的行業,未來若納入監管(如將來的《虛擬資產服務法》),便會慢慢轉變為金融相關事業。學者建議台灣政府應參考美國等國際作法,給予國內金融業投資科技產業更多彈性,避免因過度限制而「因小失大」。

報導也提到,相較於「以金入產」的折衷放行,主管機關對於「以產入金」(產業大股東想入主金融業)依然抓得非常緊。例如泰國卜蜂集團想投資日盛金就遭駁回,主要是擔心大股東為了拯救自身產業而犧牲金融業的健全。

不論是產金分離或金金分離,在現行台灣的產業結構與金融穩定度的重要性來看,監管機構仍應審慎,金融機構國際化發展固然重要,畢竟主要資金來自全民的存款,金融穩定事關社會穩定,不得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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