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訂國安法新細則 警方得強制解鎖電子設備

香港政府當局於本月23日最新修訂《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細則,規範警方可要求任何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手機、電腦等)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若拒絕向香港警方提供密碼或協助解密以開啟包括手機、筆記型電腦等的所有個人電子設備,都屬於刑事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及監禁。

這項法律變更適用於所有在港人士,包括美國公民,無論他們是要入境香港甚至是在香港國際機場過境、轉機。另外,香港政府也被賦予了更高權力,可以扣押任何政府、檢警單位聲稱「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的個人電子設備,以作為證據。

根據新增的條文,海關人員可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如在關口等「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不論是否有人因某件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而被拘捕,只要有合理懷疑便可檢取該物品。

物品的擁有人或指定代理人等可在被檢取的60日內向海關關長作出書面申述,若海關關長經考慮後認為物品具煽動意圖、需要充公,可向裁判官申請充公。此外,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可以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在指明限期前移除或禁制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聽到有很多人指日後警方可隨意在街上要求市民解鎖電話密碼、影響私隱,他批評這種說法「是錯的、是嚇人、誤導人」,警方並不會隨便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而是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向法庭申請手令之後,經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

然而,香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在會後向傳媒表示,在一般情況下,警方需要申請手令工作,但如果遇到極端及例外情況下,例如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將發生,在沒有合理時間申請手令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相關權力。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黎恩灝表示,修訂有列明無需裁判官手令的情況下要求「指明人士」解鎖電子設備,「客觀上,若果當局濫用這個權力,亦會侵犯到市民的隱私權。」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聲明指,是次修訂賦權警務人員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指明人士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為由拒絕配合,憑藉密碼取得的電子材料可被用於檢控,稱該做法變相強迫被調查人自證其罪,嚴重侵犯私隱權與程序公正。

美國國務院也提供了若因此遭逮捕可以採取的行動,如聯絡美駐香港、澳門領事館、造訪美「智慧旅行者登記計畫」(STEP)網站,並註冊STEP系統持續接收來自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當地旅遊警報和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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