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金融監理與貨幣供給

具加密性的虛擬貨幣問世以來,多淪為投機炒作的工具,致價格大幅震盪,或成為不法活動的洗錢工具,故引人詬病;擬維持價值穩定的加密貨幣—穩定幣乃應運而生。美國於今年7月制定了《天才法案》,準備將穩定幣納入監管,予以合法化。目前,不少金融機構、商家正磨拳擦掌,擬待美國的監管法規更明確後,推出自己的穩定幣;一些國家或地區,也正規劃,甚至已經推出錨定自身貨幣的穩定幣。
穩定幣的興起,除了對傳統金融產業將帶來重大的衝擊,面對嚴苛挑戰的,還有金融監理機關以及中央銀行。
穩定幣的應用,目前主要是在跨境支付、虛擬市場的變現與交易,以及作為高通膨或資本管制嚴格國家的保值與交易工具等方面;未來可能還會成為實體經濟之交易媒介,甚至用來向金融機構質借。其未來的發展前景與規模,與政府的監理嚴密度,以及被容許的運用範圍等密切相關。
穩定幣的最主要功能是做為支付工具與交易媒介,金融主管機關對其流通的監理,自然須與同具此功能的現金與銀行存款等相近;故而,保護消費者、反洗錢、反資恐與KYC等規定,可能將一體適用於穩定幣。但此涉及兩方面的挑戰:一是穩定幣為具加密性的科技產品,如何在其流通過程中進行上述合規與法遵等方面的監理,在技術上有不少困難待克服。此外,若對穩定幣加上同樣的規範,必將減損其在資金移轉迅速及交易成本低等方面的科技優勢;因此,如何在監理與維護科技利基二者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是另一重大挑戰。
對央行而言,首需思考的是穩定幣應否計入貨幣定義的問題。依傳統貨幣理論,具有交易媒介功能者,包括通貨與活期性存款,都被視為貨幣(M1);具有高度流動性,即很容易可以轉換為通貨的定期性存款等,也被計入廣義貨幣的定義中(M2)。準此,穩定幣若可用於日常的交易,即具有高度交易媒介功能,理應也計入M1。
若認同穩定幣也是貨幣,民間發行者即與央行分享了鑄幣權;從而穩定幣的發行也就衍生出了增加貨幣供給的效果。假設發行者以原本不在貨幣定義中的短期公債作為發行儲備,穩定幣的發行必將使包含穩定幣在內的貨幣供給如數增加。若是以在貨幣定義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為儲備,則問題將更嚴重。穩定幣一旦發行出去,貨幣供給也一樣如數增加;發行者還可將其所換得的現金或存款作為儲備,再發行穩定幣。此一過程若持續下去,整體經濟的通貨與銀行存款的總額(即傳統M2)未受影響,但包含穩定幣的貨幣供給將無止境地擴充。
以上的討論是將穩定幣與作為發行儲備的現金或銀行存款都計為貨幣;然而,這些作為發行儲備的現金或存款已不能動用,也就是失去交易媒介功能,理應不再計入貨幣供給。因此,央行在重新定義貨幣時,除了將穩定幣納入,可考慮同時將作為穩定幣發行儲備的現金與存款予以剔除。如此,穩定幣的貨幣供給擴充作用即可縮小。
另一可讓央行略微寬心的,是穩定幣被納管後,其科技利基必將削弱,且持有者無利息收益,故除了在需要它作為支付工具之時刻,平日持有它的意願應該不會太高;因此,穩定幣的發行規模與貨幣供給擴張作用或許不會太大。不論如何,央行對貨幣的定義、穩定幣發行儲備的規範,以及穩定幣對貨幣供給的影響等議題,不能不予關注。
許嘉棟/東吳大學辜濂松先生紀念講座教授、台灣金融研訓院榮譽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