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文智案高院自律會認定 損害司法信賴

經濟要犯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炒作存託憑證(TDR)獲利4億7千萬元,累計刑期30年5月定讞,卻在發監前棄1億保金潛逃,未延長科技設備監控的台灣高等法院成眾矢之的。臺灣高等法院在3月31日召開自律會調查後決議,建議院長以高院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陪席法官蔡羽玄則不付處置。
鐘文智案惹議 損害司法形象
全案起於,鍾文智涉嫌違反證交法,被判刑合計30年5月徒刑,事後棄保潛逃遭檢方通緝;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去年10月間未延長鍾文智科技監控、僅加保新台幣2000萬元,未製作裁定書公告、送達等引發爭議。
民眾黨立法委員黃國昌於3月26日,在立法院質詢司法院副祕書長王梅英,高院去年10月裁定須增加新台幣2000萬元,代替科技監控,這份裁定為何沒公開。王梅英回應,裁定依法應該要公開,黃國昌接著要求3天內將裁定公開上網,獲王梅英允諾。
司法院於29日發布聲明表示,經調查,本件高院合議庭對於旨揭「命被告鍾文智加具2000萬保證金後,不再延長所施之科技監控」的內容,並未當庭向當事人宣示,也沒有製作及公告正式裁定書送達檢察官,僅於113年10月14日以「審理單代替裁定」,即逕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遲至3月28日始補行製作「略式裁定」公開,此部分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宣示及裁判書製作的規定。
法界人士指出,實務上有期限的科技監控,屆期自動失效,不用製作裁定;加保部分若是依審理單為略式裁定,通常是受命法官將略式裁定交給書記官,由書記官做後續行政作業;略式裁定依實務慣例,沒有宣示、公告問題,而是會由書記官告知處分人而已。
高院自律會決議出爐 相關人士送評鑒
司法院對合議庭違反相關程序,嚴重損及司法公正、透明形象,深感遺憾,並將針對法官是否涉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或有其他違失情形,啟動究責程序,絕不寬貸。
對此,高院決定召開自律會討論;自律會31日審酌,邱忠義、陳勇松部分,構成法官法規定,違反職務上的義務、情節重大,也違反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的違反職務上的義務、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決議建議院長高金枝以高院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另外,法官蔡羽玄部分,自律會考量是陪席法官,於參與評議並於審理單簽名後,關於裁定正本製作、送達及卷內事證資料的維護,非由其負責,也未經手處理,難以認定應予究責,因此決議不付處置。
法界人士指出,依照實務經驗,本件裁定主要應是由受命法官處理及召開調查庭,確認各方意見,並於法官內部評議時向合議庭審判長、陪席法官口頭或書面說明,經3人評議裁決,再由受命法官製作裁定並交由書記官進行後續程序;因此本件爭議,去年10月14日評議裁決,後續未公告及送達,近期3月28日才以略式裁定方式上網公告,相關原因為何,合議庭3名法官哪裡有疏失,現正由法官自律委員會釐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