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民選元首與民選國會誰才能代表民主?
人們應已注意到,台灣在今年的大選之後,政壇上瀰漫著濃濃的戰鬥氛圍,因為政黨的政治立場迥異,總統與其任命的行政院長所率領的行政團隊,與立法院之間,明顯處於相互對立抗爭的態勢。
在政治角力的過程中,行政部門一再藉用憲法訴訟而將司法院大法官引為政治奧援。上周憲法法庭做成立法院的多項國會改革立法是否違憲的判決,就是明顯的例證。這是發動司法做為中立的仲裁者來解決權力部門間的憲法爭議,而與人民請求憲法法庭救濟其個人的基本權利案件,性質上迥然不同。
在民主政治中,思考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之間權力衝突的憲政是非時,不能忽略民主正當性的一個基本問題,民選的元首與民選的國會,誰才足以擔當民主政治的標誌?
答案必須是,行使立法權的國會!主權在民的國度,只有人民或是人民的代表可以立法,即令國家元首也由人民投票產生,但元首單獨或與行政院長所共同領導的行政部門,只能有發布行政命令的權力。命令權不是立法權,行政命令不能牴觸法律。如果是由民選的元首而不是民選的議會掌握立法權,這一定不是民主國家。
民主國家,國會的立法必然是行政部門發布命令的依據,稱為依法行政。行政部門的核心職責就在執行國會代表民意所制定的法律。行政部門不能無視於國會背後的民意,國會反映的民意,而不是元首背後的選票,才是民主政治的正當性來源。
論者的評論中,有時會強調國家元首只是由相對多數所選出,是少數總統,不足以抗衡國會的民主正當性。這不能說是錯誤,但是暗示了一個可能形成誤會的前提,那就是可用比較哪個機構的選舉得票多寡來證成誰更具民主正當性。其實不只是相對多數選出的少數總統不足以抗衡國會的民主正當性,即使是贏得過半數選民支持的國家元首,也不能只憑著自己選票得票的多寡,睥睨國會,輕視國會,而不把民選的國會放在眼裡。
因為即使是一位得到絕對多數選票的總統,他仍然只是行政部門中官員們的首長,行政首長手中只有發布行政命令的權力,命令不能牴觸必須由立法院才能通過的法律,這是民主憲政的鐵律。
此中其實還有更深層的理由存在。在專制時代,一切權力集中在王的手上,官員都是王的僚屬,王令就是法;王權的特質就是由一個人做決定。民主時代,王不再是主權者,人民才是,這裡有一個不能逾越的禁忌,就是人民不能用投票的方法將主權交付給一個人,那將與民選的皇帝沒有區別。又因為實際上不可能事事都全由全體人民一起作決定,乃必須畫分多數選區,由多數代表組成國會,代為實現多元民意制定法律。
多數的代表共同立法,必須遵循一定的正當議事程序溝通、說服、講理、辯論、折衷、妥協,在充分討論後還不能得出共識的時候才進行投票,依據多數的選擇做出決定。這稱為多元的審議民主,而與一個人做最後決定而必難免於武斷與恣意,有著本質的不同。
即使有了權力分立的制度,行政權依舊是殘餘的王權。行政首長就是官吏們的首領,他是最大的官,但仍然不是民意代表。因為他還是要單獨拍板,即使他的新頭銜不再是皇帝,而改稱元首、總統、院長、主席、總理或總裁,他還是坐在一人決策而難免於武斷、恣意的位上,所以他必須臣服於一群民意代表所組成的國會寫下的法律,依法執行,依法行政。行政官員不能眼中只有長官,卻藐視國會、視國會如無物,道理在此。
民主政治,不是只比票數誰多決定誰更具民主正當性。只選出一個人的機關,與必須選出上百人的機關相比,一個人的得票當然最多。但他只是民選的王,民選的王其實有可能比非民選的王更有濫權的危險!民選議會立法的民主正當性就在於議會的程序理性,也就是共和政治所必須具備的理性,優於一個人決策背後的武斷與恣意。
解釋憲法,如果不能透徹理解這兩個憲政機關性質上的截然差異,其不偏差者幾希!
(李念祖/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