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引保險資金注公建 應留意後續運用監管

中央和地方公共建設財源將不再唯一仰賴預算資源。據悉,行政院將有新機制、新組織翻轉促參,未來四年盼帶動保險業等民間投資逾6千億。政府也將鼓勵公建型私募股權基金(PE)設置,並增加公建型REITs基金、促進政府發行永續債等多元金融商品,三路並進,為公共建設挹注兆元以上新活水。

明年中央總預算在立法院卡關,蔡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8,400億元明年5月屆期,在朝小野大對峙嚴重,行政院提出「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計畫月初呈報政院核定中。

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計畫概況

知情人士表示,民間苦無投資案源,保險業最多可運用公建資金高達3.27兆元,一旦投入可創造10兆經濟效益,目前投入公建占可運用資金僅2%。

這項計劃包含三項策略,一、擴增案源,創新促參推動機制;二、優先公建投融資條件,鼓勵保險業投資公建型PE;三、增加公建金融商品,包括推動基金架構REITs,擴大政府永續發展債券發行。

在擴大促參方面,將採取新機制、新組織,建構一個媒合民間壽險及金融業、PE業者及政府共同參與的創新平台。行政院將成立院級跨部會投資建設推動平台,邀請壽險公會、投信公會、及學者專家等外部人士建言,10月底前召開首次會議。

此平台轄下設促參推進小組及建立法規調適小組,財政部將成立促參推動專案辦公室,未來也有線上虛擬平台,案源均可在平台供檢視、媒合及協助,保險業也可自行提案,主動規劃提出擬參與的公建案源。

中央案源包括國營事業電廠投資,台鐵場站開發,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廠,地上權招商案,社宅、長照機構等,甚至捷運、高鐵、輕軌等交通運輸也可提出評估,前提必須有固定收益,國發會盼六都積極參與,期許四年內,中央和六都等地方政府提供案源,帶動民間簽約投資金額逾6千億。

知情人士說,未來超過目標金額,會有創新獎勵機制激勵部會。但各部會若未主動提出公建案源至促參大平台評估,直接提至國發會公建平台要求給預算資源,國發會將拒審打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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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投公建金管會給誘因 投資期間皆用1.28%優惠風險係數

為鼓勵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金管會9月12日宣布,鬆綁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的風險係數,針對100%投資公建的私募股權基金,從現行的10.18%調降為1.28%,且是只要投資進場時風險係數是在1.28%,整個案子投資期間就都適用,即日起進場投資就可適用優惠風險係數。

為鼓勵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日前金管會在7月25日公布,2026年接軌ICS起前五年適用1.28%風險係數,五年後則用調整後的ICS在地化風險係數,等於風險係數會逐漸增加,只有前五年可以用1.28%。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為避免壽險業公建投資有不確定性,因此新制鬆綁兩大重點,一是現行保險業直接投資公建已是用風險係數1.28%,但針對投資100%投資公建的私募股權基金(間接投資)則從10.18%調降為1.28%;二是優惠風險係數適用期間,從原本的只有前五年,改為整個投資期間都可適用,假設某案子投資期20年,就20年都適用1.28%。

但為審慎控管集中度風險,金管會也訂定額度限制,整體保險業若投資100%投資公建的私募股權基金達到5,000億元,超過5,000億元的部分,會另外訂定風險係數。換言之,保險業買100%投資公建的私募股權基金是「先搶先贏」,要搶在5,000億元額度內。

據保險局統計,截至6月底,整體壽險業專案運用加公共建設投資金額達1,388億元,其中純公共建設投資約627億元,但若加計保險法146條之1的,也就是藉由有價證券投資公共建設約1,965億元,與藉由不動產地上權投資公共建設約2,912億元,等於目前整體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金額約6,300億元。但目前因市場上沒有100%投資公建的私募股權基金,因此也沒有任何保險業有投資到100%投資公建的私募股權基金。

淺談保險業投資創投的限制

保險業資金來自社會大眾,其投資應受嚴格監理,須符合保險法令正面表列。保險法第146條以下各條文,即規範各類對保險業資金運用的範圍與限制;另方面,為引導保險業有效運用資金,法令亦有多次放寬,例如保險法第 146-5 條即允許保險業資金得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的範圍,於2021年更開放原先須由業者取得主管機關事前核准,增訂可採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方式辦理。而主管機關經授權訂定的「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即允許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的範圍,包含創業投資事業。

法令適度放寬保險業投資範圍的同時,也一併明訂相關限制,以平衡風險並避免法規套利。投資創投為例,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者投資單一創投的上限,不得超過該創投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而若業者與其利害關係人共同持有該創投,或以其他方式對該創投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則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介入該創投及其被投資事業的經營管理及投資決策,且業者本身及其投資創投所持有的同一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合併計算後不得超過法定限額;其立法目的,即是為了為避免保險業透過創投,迂迴規避保險法投資限制(如單一公司持股上限),以強化控管保險業的資金運用。

(摘自月旦會計財稅網 王資元 淺談保險業投資創投的限制)

https://www.angle.com.tw/accounting/record/post.aspx?ipost=5419

台灣產業轉型創新與私募股權基金的強化

保險事業的資金屬於保戶所有,其運用確實需要主管機關適當的監督,不宜作過度風險的投資,但也要有適當的投資報酬率。保險事業作為長期性資金的保管與運用機構,其保險資金也主要是以長期性的投資標的為主。私募股權基金的完成募資後期限約為7到10年,基金管理公司(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為合夥人組織,其管理者為普通合夥人,GP)在這期間要選擇投資標的、進行投後管理創造價值,到最後出售出場,在各期間皆需要有專業人才的參與投入,才能產生成果。

私募股權基金已經成為國際上協助產業新創與轉型發展的重要市場機制,本身也是結合財務規劃與企業管理的關鍵產業,所以政府對於私募股權基金除了監管之外,也應該考慮如何鼓勵優秀的業者加速發展,以作為配合政府推動我國產業國內外發展的新興力量。規範的目的應是約束個別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公司的行為符合一定的標準,運用行為規範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積極朝著符合政策的方向發展,避免健全經營的基金管理公司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以至於影響整體私募股權基金產業的發展。主管機關可以訂定標準(或由私募股權相關產業公會訂定,主管機關核定),對於基金管理公司做適當的評估,對於合規經營自律嚴謹而有經營成效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資金方面給予較大的空間。例如,保險公司的投資優秀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比率可以提高,以鼓勵基金管理公司朝向正面發展,而將長期資金導入政策上推動之公共建設與關鍵產業。

政府推動我國公共建設與策略型產業的發展不餘遺力,而私募股權基金則是關鍵的市場機制,國際上私募股權基金的規模日益擴大。然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有限,除了政府之外,民間最大的資金則是存在保險事業,特別是人壽保險事業。保險事業最大的投資是國外的資產,2020年壽險事業在此方面的投資約有18.6兆台幣,佔資金運用比例高達64.7%,如能引導保險資金作為國內公共建設與策略性產業發展之用,對我國經濟發展將有大幅的貢獻。

保險事業的投資如透過專業的私募股權基金,對於投資的風險控管與成果會有較大的保障。當然主管機關對於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需要進一步的精緻化,能夠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公司訂定標準與資訊揭露的規範等,以便做分級管理,鼓勵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公司有更大的誘因提升管理能力與經營成果,避免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時發生可能違規或遭社會詬病的負面行為。

私募股權基金在台灣較屬新興的專業投資機構,政府可以參考其在國際發展的經驗,善用私募股權基金的經營特性來強化我國產業的發展與實力,也值得從產業發展策略的角度來考慮監督管理的規範,以發揮私募股權基金對我國產業在國際市場深耕的力量。

(摘自思想坦克,作者柯承恩、石百達、陳彦良 文章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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