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災害應變 離、避災以減災

中國大陸鄭州暴雨成災,有人批評「海綿城市」失靈,一般人民可能感覺硬體建設足可抵擋水災,更別說分清楚河水氾濫的洪災和降雨積潦災害的差別,因而輕忽了避災的重要。

海綿城市應包括或搭配災害應變機制及離災、避災策略、措施,才能因應氣候變遷的極端水文事件。

海綿城市所包括的作為,台灣在《水利法》裡訂定了 「出流管制」與「逕流分擔」的相關條文,並且實質執行或推動中;在《水利法》納入相關條文前,則在《排水管理辦法》做重點規範。

上述包括土地的新開發,不能增加下游水路(河川、排水)的洪峰流量,各主要水路集水區的綜合治水措施,各類不同保護標準的排水的協調整合暨舊市區、聚落逕流分擔規畫及實施,可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擴大、新訂及區域計畫(未來配合融入國土計畫實質面執行)開發許可、變更等手段來實施。

有人說,大台北地區的淡水河防洪保護標準是二百年,引以為傲;事實上,那是指對於淡水河洪水可能氾濫造成大台北災害之保護標準而言;是指河流裡的洪水,專業的水利人員把它稱為「外水」,也就是人類居住地區以外的河流裡的洪水。至於直接下在人類居住地區的雨水,形成流動的水(逕流)或積水 ,則稱為內水,會造成積潦、內澇災害。兩者會互相影響,但仍須區別看待。

以台北市的內水,雨水下水道的保護標準約五年重現期距(頻率)的時雨量為七十八點九公釐(mm/hr),鄭州下到一小時二○一點九公釐的雨量,若是下在大台北地區應該也是到處積淹,也會因應變作為程度而有造成重大災害之可能;必須適時啟動災害應變機制及離災、避災措施。災害難免,甚至必須相當程度的與水共存、共處,但主要目標在避免人命損失。

把內水和外水混為一談,等同把下在人類居住區域造成的內澇,和河流洪流的洪患混淆在一起;並稱台北市的保護標準是二百年,鄭州市又如何如何,真是張飛打岳飛。

應對氣候變遷,外防河流洪水氾濫,內防超大豪雨積淹災害,要了解海綿城市,尤需強化災害應變機制運作,並執行早期離災、避災措施;在鄭州市是這樣,在大台北地區乃至其他都會地區,更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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