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獨董體制須更精進

國泰世華銀行前董事長先前兼任上市公司世芯-KY獨立董事,導致其同時擔任董事的國泰投信與該公司成為利害關係人。國泰投信在未掌握此跨公司兼職資訊情況下,旗下基金與全權委託帳戶持續買賣該公司股票,終因違規而被迫處分持股,造成鉅額損失。

此事件因國泰金控家族重要成員公開質疑,高層兼任過多外部職務,並點名具主管機關資歷的獨董,未能督促建立完善控管機制,引發社會對金控公司治理及獨董職責的熱議,凸顯台灣獨董制度仍有精進空間。

獨董制度源自千禧年初美國安隆公司財務造假的破產事件,國會通過《沙賓法》,強制上市公司設立獨董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強化董事會的獨立監督功能。台灣監理機關受到安隆案啟發,隨之修正《證券交易法》導入獨董制度,希望藉由外部專家客觀視角,為全體股東權益把關,並逐步以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大幅提升企業治理透明度,降低大股東掏空公司資產的風險。

台灣推行獨董制度二十餘年,在實務運作出現不少須檢討的問題。部分企業延攬卸任高官或知名學者擔任獨董,借助其社會聲望與人脈資源,形成「門神」與「兼職王」現象。當事人若兼任過多董事職務,不僅減少投入單一公司治理的時間與精力,更會增加潛在利益衝突。再者,金控集團旗下涵蓋銀行、證券、保險、投信等不同事業體,集團高階主管跨公司兼任現象普遍,若各子公司資訊系統未能即時串聯,極易誤觸利害關係人交易的紅線。

國泰家族成員對具備主管機關資歷獨董的質疑,點出實務運作與外界期待的落差。獨董身處金控董事會,主要仰賴經營團隊提供資訊進行宏觀治理把關,無法直接介入子公司的日常交易流程。國泰投信未能掌握關聯企業董事長的外部兼職,是集團資訊系統未落實連線的結構性問題,並非獨董刻意視而不見。然而,具備監理科技與公司治理專長獨董,理應有更高的風險敏感度,此次未能發揮預警功能,說明金控的風險管理文化仍有待精進。

金融監理機關面對內控失靈事件,裁罰標準建立在客觀法理與事證之上。外界擔憂主管機關可能因金控獨董為昔日長官而輕輕放下,實則忽略金融監理的運作原則。金管會的裁罰通常針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缺失,要求管理階層限期改善。監理機關若要對獨董個人開罰,必須有積極證據,證明其在審議議案過程中明顯包庇,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並非受制於人際關係。

持續完善台灣獨董制度,宜從法規設計與公司治理同步推進。金管會可檢討金融機構負責人及獨董跨公司兼職的合理上限,建立更周延的實質審查與揭露機制,防堵利益衝突。金控公司須強制建置自動化利害關係人管理平台,讓各子公司的投資、授信系統即時串接,確保兼職資訊變動能即刻連線生效。《證券交易法》亦可適度完善商業判斷法則及避風港機制,讓確實盡職查核並留下軌跡的專業人士能獲得合理保障,勇於落實監督。

擔任獨立董事的專業人士,更須持續提升業務執行品質與風險意識。除研讀財務報表及風險管理資訊外,獨董應主動向稽核或法遵主管深入了解重大議題,並在審議議案時勇於提出不同意見。獨董應誠實揭露自身兼職及潛在利益衝突,主動管理時間與精力,確保能為公司治理做出實質貢獻,並嚴格監督經營階層兼職,確保其專注於本業經營。

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是持續演進的過程,而法律規範亦須與時俱進。獨董制度能長久有效運作的核心,端視獨董個人專業能力、獨立判斷與誠信精神。此次國泰投信事件是社會重新檢視獨董制度的契機;當事各方若能共同深化公司治理文化,精進內控制度與獨董監督機制,將有助於提升市場信任,進而打造透明健全且更具國際競爭力的金融環境。

李桐豪

經濟學者,曾任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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