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風暴:中央與地方的財權與責任角力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後,地方財政自主權提升,但也需承擔更多責任。修法重點包括提高地方稅收比例、確保補助款不低於前一年,並調整統籌分配稅款的計算方式。然而,行政院提覆議,顯示中央與地方仍存財政與政治角力。學者認為,應落實「財權隨事權移轉」原則,確保地方政府承擔相應責任。改革雖已啟動,未來仍待觀察。
修法背景與財政重分配爭議
中央與地方財政權的劃分,主要是根據憲法第十章、第十三章所衍伸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而來,但這項立法卻造成地方財政長期艱困的情況。因為財劃法是建立在地方自治已全然實施的基礎上。然而財劃法的許多規定,並不能夠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調劑財源角色。
憲法在規範各級政府的運作上,應盡可能的保持兩項原則,一是條文的彈性化;二是避免政治權力的集中。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前者是在避免負擔修改憲法的高成本,後者則是避免缺乏競爭所形成的政治獨佔與經濟資源配置扭曲。但財劃法長期以來,便是地方財政與中央集權化,而財劃法的修法就是企圖解決地方財政收入僵化的問題。
2024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將地方政府獲配的統籌分配稅款提高至3,753億元,以降低地方對中央財政的依賴。修法內容包括提高所得稅與營業稅提撥比率、土地增值稅全數回歸地方,以及保障地方政府補助款不低於修正施行前一年。然而,行政院隨即提覆議,顯示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與政治角力仍在持續發展。
財權與事權如何匹配?
地方自治以及因而產生的財政分權,絕不代表「地方獨立」。只是讓地方政府有更大的自主空間,按地方居民的偏好,提供各自不同的地方性公共服務,包括:公園、道路等公共建設。但各地方之權利與義務相當複雜,「財政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劃分與界定,似乎更為問題的關鍵所在。因此,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柯格鐘認為,學理上有「財權隨事權分配原則」,新版財劃法也應同步調整中央與地方的職責。例如:教育、社會福利、醫療公衛等業務可交由地方負責,而國防、外交、司法、幣制則仍由中央主導。若財政收入增加,地方政府須負起相應責任,而非僅享受財政資源。
針對新版財畫法可能引發的「有錢無責」問題,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陳國樑認為落實財政自主,必須認真嚴肅檢討地方自治事項,徹底釐清事權,讓地方政府明白知道財源增加的同時,責任也會增加。遺憾的是,目前新版財劃法的修正,全然偏重中央錢與權的下放,欠缺地方課責的討論,正當性尚有不足。因為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權,是責任政治;分權化賦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權力與財源,必須與增加的責任與義務對等。在錢權與課責不相對稱的情形下,驟然下放大量財政資源,不僅無法增進整體經濟的效率、無助於彌平財政城鄉差異,還將造成新的隱憂。
統籌稅款分配新方案:財政部提出公式,地方協商機制待完善
財政部於6日下午舉行「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指標意見徵詢會議」,邀地方政府和學者專家與會,會議將由財政部長莊翠雲、行政院主計長陳淑姿共同主持,並提出政院版財劃法的架構及分配原則,版本依循2012年的政院版草案,也就是統籌稅款分配方式以優先滿足基本財政收支差額及搭配財源保障機制,若有剩餘款項,再依「財政努力」及「基本建設需求」分配。因此,財政部於6日最新提出的分配公式,包括財政努力指標和基本建設指數兩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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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努力指標:營利事業營業額占20%、財產努力占65%(稽徵力度X人口數50%、財產稅成長率序位評分法50%),非稅收努力則占15%(成長率序位評分法10%、合計數自自籌財源比率序位評分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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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指數:包括土地面積30%、人口數30%、工業人口20%、農林漁牧人口10%、農林漁牧產值10%。
地方財源增加,中央如何因應?
新版財劃法要求中央增撥資金至地方,但在無法刪減法律義務支出的情況下,歲出須刪減28%。但財政分權並不代表要廢除補助制度,而是要將補助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依照法律分配給地方的補助,這種補助對地方政府而言,是依法律取得,和地方租稅無異;另一種則是依中央政策偏好給予補助,這類補助和目的,不是在滿足地方財政基本需要,而是在達成中央政府某些特定政策目標。
過去中央政府可以透過計畫型補助款、一般補助款引導政策,例如:推動長照政策、跨域軌道建設等,未來新法施行後,各縣市獲得的統籌分配稅款將增加,轉變為「各自為政」的狀況,這種狀況並不一定要負面解讀,端賴各地方自治團體是否能好好利用這筆錢,而不是隨便消耗預算。
若根據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相關稅收概略估算,本次修法中央須增加釋出財源 3,753 億元,幾近全數來自將營業稅總收入全數納入(減除 1.5% 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統籌分配所增加之財源。按目前行政院、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反應看來,此一垂直分配的調整,對於中央是「不可承受之重」,並且對中央財政「造成嚴重衝擊」。但陳國樑認為,新增的統籌分配稅款額度,在修法討論與協商過程中,係以目前 5% 的營業稅徵收率為基準,並未考慮營業稅徵收率調高後所新增的稅收,此乃修法之所未及。營業稅徵收率每調高 1%,其稅收規模可達千餘億元;若全數歸屬地方,洵有未當。
另外,陳國樑也建議建立「資金回流中央」機制,他表示,根據「財劃法」與「地方制度法」,中央和地方並非僅有「上對下」的補助,也存在「協助」機制,兩者之間的財源其實是雙向而非單向,只是過往財源多數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財務狀況不佳,因此從未採取地方財源回流中央的協助金機制。陳國樑認為,財主單位未來可擬定「直轄市及縣(市)對中央政府協助辦法」,規定若地方政府獲配來自中央的財源大於歲出,中央從地方政府取得協助金即具有正當性,至少可以讓部分資金回流,降低對中央財政的衝擊。
財政平衡機制失衡?城鄉差距恐擴大
新法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的款項中,96%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4%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中,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照營利事業營業額30%、財產稅10%、非稅課收入占自籌財源比率5%、土地面積10%、人口指標(包括人口比例及所得能力)45%來計算分配額度。
依據財政部試算,雖然修法後全台22個縣市的分配金額都增加,但直轄市獲配超過6成,其餘16縣市及鄉鎮市只能分到剩下的3成多。舉例來說,台北市獲配金額將增加416億元,新北市增加374億元,但同屬直轄市的台南市卻只增加163億元,居六都末段班;非離島的其他縣市方面,新竹市增加210億元最多,嘉義市增加69億元最少。柯格鐘直指,原本水平分配是為了調劑財政盈虛、弭平城鄉差距,讓每位國民不管住在哪裡,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公共服務,但從這次分配的結果來看,似乎是北台灣分到比較多一點,恐導致「強者愈強,弱者愈弱」。
對此,柯格鐘建議,在學理上,財政收支劃分應依據各地方自治團體的基本財政需要,讓財政能力較弱者透過財政平衡制度,取得必要的財源,以滿足教育、社會福利等各項公共服務需求。他認為,沒有一次到位的分配,因此需要透過定期檢討的機制,持續檢討各個分配項目。避免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違背財政均衡發展的初衷。
觀察追蹤
寄望財劃法跨步 25年來財政改革仍充滿挑戰
「財劃法」修法後,地方政府不再受中央財源控制,意味著財政自主權提升,但也需承擔更大的治理責任。過去地方政府需爭取中央補助,如今則需自行規劃財政支出。如何確保地方政府將資源運用於民生建設,而非浮濫開支,成為未來改革成功的關鍵。「財劃法」歷經25年多次闖關失敗,終於在2024年底成功修法,但只有在地方自治的環境下,中央政府建立合理的補助制度,同時讓地方政府想有相當程度的徵稅自主權,財政分權的精神才可以貫徹,地方政府的效能才得以提升。
政府間的財政移轉是為了解決垂直和水平失衡、促進公平的服務提供,以及協調地方支出與國家優先事項方面起著關鍵作用。所以需要在公平、效率、透明度和自主性之間進行權衡。儘管財政部提出的最新版本似乎已避免財政分配過度傾斜於都市地區,忽略農業與工業縣市的需求,不過財政部應要定期與地方政府協商,才能確保統籌稅款的分配符合各地區的動態需求,平衡各地發展差異。
但這種協商機制是否足夠靈活,能應對各地區的特殊情況?當地方政府發現分配款項無法滿足當前需求時,是否有迅速調整的機制?以及後續財政監督機制的健全與否?如何避免地方在財政短缺時將責任推回中央?也必須在未來討論中綜合考慮垂直與水平分配原則,確保各級政府有足夠的財力履行職責,同時減少地區間的財政差距,才能促進這些機制的完善。
另外,隨著「財劃法」的修正,是否能有效彌補這些財政差距、提升統籌稅款分配的公平性與透明度?真正提升地方治理品質?仍取決於財政責任的落實、事權的合理分配。且除了財政資源的下放,除了應同步調整地方政府的治理權責,又有哪些權責應該進一步明確?以及是否能夠建立一個真正滿足地方政府實際需求的財政分配機制,這將是未來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此改革之路雖已開啟,但未來仍充滿挑戰。
作者/本會研究助理 黃予薇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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