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協調會開張 產創條例打頭陣

行政立法協調會春節過後今(6)日開張,以經濟及財政法案打頭陣。為扶植青年創新創業,行政院決修正產創條例,鼓勵投資和新創,增訂創投業利用有限合夥組織投資新創事業,及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給予減稅優惠

行政立法協調會開張 產創條例打頭陣

行政立法協調會春節過後今(6)日開張,以經濟及財政法案打頭陣。為扶植青年創新創業,行政院決修正產創條例,鼓勵投資和新創,增訂創投業利用有限合夥組織投資新創事業,及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給予減稅優惠;此外,閒置工業區土地經公告2年未使用,決定強制買回。

行政院完成不少法案審議,等待向行政立法協調會平台溝通,雖然黨團很多綠委仍休假中,但今天仍邀經濟及財政綠委參加春節後首場行政立法協調會,研商產創條例及稅捐稽徵法兩項法案,至下會期優先法案,將在17日立院開議前下周一(13日)討論。

產創條例修正案旨在鼓勵產業投資,扶植新創事業,計有7大修法重點方向,繼獎勵投資條例、促產升級條例落日後;第三代產創條例2010年5月上路6年多未修,為促進產業轉型升級,這次朝創新、人才、用地、投資、產學合作等面向檢討。

促進產業投資方面,這次增訂兩項減稅誘因,扶植高風險新創事業發展。為使有限合夥與國際接軌,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可採「穿透」課稅概念,亦即有限合夥組織可被「穿透」,不視為課稅主體,以利吸引國外資金投資。

未來106-108年3年內依有限合夥成立之創投業免課營所稅,年終盈餘所得分配投資人時,分證券和非證券所得二類課稅;前者免稅、後者併綜合所得稅課稅,適用減稅期間原則10年,必要時得延長,但不逾15年;適用要件包括創投業實收出資總額設立第5年須達3億元;投資新創累計須達實收出資總額30%或達3億元(取其較低者);且須50%投資在境內企業。

另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仿新加坡作法,投資設立未滿3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達100萬元且持有該公司股票滿2年者,持有期滿當年度可按投資金額50%在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惟減除金額每年以300萬元為上限。

產創另一修法重點是活化閒置用地,增訂園區閒置用地強制收買規定,凡經公告2年內未完成建築使用之閒置土地將強制收買,若完全未使用的閒置用地依原購價格加計各年物價指數買回;若曾有建築使用後停止使用,則依查估市價審定買回。

其餘修法重點規範國營事業一定比率預算進行研發;學術及研究機構創作人技術入股適用緩課稅,鼓勵產學合作;建構無形資產評價人員、機構的登錄與管理機制,促進無形資產發展;成立產業人才鑑定中心;鼓勵企業運用政府開放資料發展創新應用;政府採購時優先採購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

產創修法 祭三大租稅優惠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天將討論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為扶植新創事業、促進投資,將提供三大租稅誘因,包括天使投資人享有投資扣除額、符條件的有限合夥組織免營所稅,及創作人技術入股可適用緩課稅。

政院高層昨(5)日表示,產創條例修正案,在政委陳添枝多次協調經濟部、財政部歧見後,已敲定修法內容,為尋求黨籍立委共識,今天將先提到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平台溝通,若順利就可提到本周四院會。

租稅優惠是這次產創條例修正最大亮點,主要有三大項,包括第一,參考新加坡作法,對天使投資人以投資扣除額方式,提供優惠,以扶植高風險新創公司,協助其在初創期取得所需資金。明訂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設立未滿三年),達100 萬元且持股達三年者,投資金額的一半,可從綜合所得中扣除,減除上限300萬元。

官員表示,天使投資人屬於種子期的投資,不同一般成熟期的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為鼓勵創新,有必要提供一定的租稅誘因。

第二,為使我國有限合夥事業與國際接軌,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的創投事業,參考國外採「穿透」課稅概念,當公司有盈餘分配到個人時,先免課徵營所稅,之後再納入個人綜所稅一併課徵,以吸引國外資金投資台灣。

這項優惠適用期間原則為十年,必要時得延長,但不超過15年;適用門檻條件為,創投事業實收出資總額須達3億元;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累計金額達當年度出資總額35% 或達3億元(兩者較低者)。

第三,技術入股緩課稅適用對象,增列「創作人」,讓參與研究的學校教師也可適用。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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