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論三百年後的風雨省思

李念祖教授援引洛克《政府論次篇》,探討國會立法、總統公布及行政執行的憲政責任與權力分立原則。回頭檢視近期立法院與行政院針對《老人福利法》修法所涉及的立法程序、行政權責與法律執行問題,值得我們重新思考民主憲政下制度運作與權力制衡的重要性。

薔琵颱風過境,閉門讀書。書桌上隨手拾起的是洛克(John Locke)1689年的名著《政府論次篇》。這本書是在英國從君主體制走入真正民主政治之際寫成,也是一百年之後美國寫成舉世第一部剛性憲法法典,建立權力分立制度架構的過程中,影響力最著的著作之一。信手翻閱,看到了幾段文字,三百餘年之下,風雨之中,仍然心有所感。於是動手翻譯,列之如下並略誌想法,充作讀書札記。

洛著第214段:「第一,當單一的個人,或是君王,將自己的專斷意志,取代了應由立法機關宣示以顯現社會意志的法律時,立法機關已遭改變。因這是它的規則與法得到執行且還要求服從,它已構成實際上的立法機關;當有人制定其他的法,用其他的規則冒充,且已付諸執行,而非由社會所建構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時,立法機關遭到變更,就十分清楚了。不管是誰引進了新的法律,不是經過社會設置立法者的根本規則所授權者,或顛覆了既有的、拋棄了並且推翻了人民已經創設的權力,就是新設了一個立法機關。」

一個人如何能憑其專斷意志取代法律呢?如果他就處於需由其公布民主國會立法的位置,而他因為這個地位,依其好惡任意決定是否公布民主國會的立法,他就在取代立法了。我國已無君王,憲法規定法律須由代表人民的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且限定應於十日內公布,是以國家元首的公信力,擔任國家法令布告欄欄主。但即便是民選元首,也無拒絕公布法律的選項,不能專制獨裁否定國會的民主立法。

洛著第215段:「第二,當君王妨害立法機關於常規時間集會、依照建置機關的目的自由行事者,立法機關已遭變更;因為不只是其特定人數,也不只是他們的集會,除非他們還有辯論的自由,有餘裕琢磨什麼才能有益於社會,也才是立法機關所以是立法機關的道理。當這些都已取消或是改變,以致阻斷了社會正當地行使權力,立法機關就真的改了;構建政府的不是名義名稱,而是運用及行使那些意在由其行使因而與之相伴隨的權力。凡是奪走立法機關立法的自由,或是妨害立法機關常規會期的職務行為者,實際上已經奪取了立法機關而為政府畫上了句號。」

民主的國會是唯一的立法者,我國憲法第170條也有明文,不容僭越、否定。

洛著第219段:「還有一種可使政府解體的方法,但凡誰有最高執行權,玩忽職守甚或廢棄職務,以致業已制定之法律不獲執行者,就是一切明顯陷入了無政府狀態,實質上已將政府解體;因為法律不是為了制定而制定者,是為了獲得執行而所以維繫社會之紐帶,也要保全政治共同體的每個部分各安其位,各盡其能;當這些通體地不存在時,政府會在公眾眼前停止運作,而人民亦將人心渙散,陷入失序而互乏關連的狀態。當保障權利的司法公義不再有效運作、權力在社會中已無餘力導正暴力,或憑以供應公眾的必要需求時,也就確定不再有政府存在了。於法律不獲執行之處,即與法律其實根本不存在無異;有政府而缺乏法律,我以為就是政治學中的神祕叢林,人類對之誠難理解,也與人類社會的體質扞格不入。」

我國憲法也設定國會立法應另由行政院為其執行機關,有法律而得不到執行,又何啻沒有法律?即使採取美式覆議制度解決國會與行政部門的歧見,但行政院絕不可未發動覆議成功就不副署且拒絕執行法律,美國民選總統尚不能為此,況是我國並非民選的行政院院長?至今還未學會這點,落後了何止兩三百年?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李念祖

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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