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加密貨幣課稅報告出爐 強化資料蒐集查漏稅
虛擬貨幣課稅方式受關注,財政部提供立法院「加密貨幣所得課稅規定」報告指出,國稅局已將個人或營利事業利用虛擬通貨線上交易平台(交易所)進行的交易,列為查核項目,未來將滾動檢討,並配合金管會專法時程,強化課稅資料蒐集,積極掌握稅源。
加密貨幣交易課稅標準:證券性質的區分
加密貨幣交易的課稅標準,會根據虛擬通貨是否具有「證券性質」進行劃分。依據金管會的解釋,具證券性質的虛擬貨幣、虛擬通貨,為證券型代幣發行(STO)[1],是《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損益停徵所得稅,僅營利事業應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營利事業的基本稅額,也就是最低稅負當中。至於個人是否要申報最低稅負,財政部表示,未上市櫃的股票計入基本稅額,是涉及「股權」的有價證券,目前個人虛擬貨幣有價證券並不涉及股權,暫不計入所得。
若是非屬證券性質的虛擬貨幣或虛擬資產,像是比特幣或類似性質的虛擬資產,都不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也不是貨幣,比較像是商品或資產性質,如果是個人買賣,須要扣除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後,就獲利部分併入綜合所得課徵綜所稅。如是營利事業也要扣除成本費用計算損益,依相關法規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目前僅對加密貨幣的交易所課徵營業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於個人或法人從交易中獲利的部分,尚未有明確的課稅規範。
國稅局查核漏報所得1.3億
近年迅速發展運用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貨幣,部分民眾已開始習慣利用虛擬通貨作為電子支付工具,由於這些虛擬通貨不會經過傳統金融中介機構,讓世界各國中央主管機關較難知悉交易內容與位置,如何制訂相關規範、確實掌握稅源已成國際間重要的租稅議題。財政部目前的查稅方式,由各地國稅局將個人或營利事業利用虛擬貨幣線上交易平台,俗稱「交易所」進行查核,依通報或者蒐集資料,函查所得人或者蒐集線上的交易明細,核定所得與補稅。依五區國稅局所報,截至2024年12月13日止,共查獲虛擬貨幣交易短漏報所得額1億2919萬元,補稅及罰鍰共3403萬元。目前金管會將比特幣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至於其他加密貨幣是否為證券,其判定標準仍相當模糊。
全球虛擬通貨課稅現況與台灣監管挑戰
OECD 於2018 年底及2020 年初,向各會員國發出與虛擬通貨有關之問卷,各國對於虛擬通貨之課稅態度,通常取決於該國對於虛擬通貨之定義。鑑於虛擬通貨去中心化、缺乏中央銀行支持、價格極具波動性,以及使用手段有限等原因,大部分受訪國家均將虛擬通貨視為「財產」,而非通貨。其中,最常見的財產類別包含商譽以外的無形資產、金融資產或商品等。由於虛擬通貨被視為資產,故衍生之所得大多以資本利得方式課稅,僅少數國家以營利所得或其他所得方式課徵。另外,有少部分受訪國家(如比利時、義大利、波蘭)將虛擬通貨視為「通貨」,適用外匯規定。外匯規定通常通常會設計一些條款,專門針對小規模、偶爾進行外匯交易的個人的的租稅優惠,納稅義務人面臨之稅率可能較低。
然而,美國的政策友善、行情大漲可能吸引更多台灣投資者進入加密貨幣市場,加密貨幣的價格波動可能直接影響台灣的資金流向及投資風險。監管相對嚴格的國家(如台灣)可能因此資金外流,尤其是兌換成法幣時,資金易從本地金融體系中流失。另外,加密貨幣交易和相關活動如果主要在境外交易所進行,國內將無法從交易手續費、資本利得稅等稅收中受益。然而虛擬貨幣隱匿性高,且有些是跨境交易,不易追蹤,有較高的洗錢和資恐風險,國際間許多國家都有強化措施,金管會也研擬在今年6月提出研議《虛擬資產專法》、函報行政院,讓財政部得以精進掌握與蒐集課稅資料,遏止逃漏稅及達到租稅公平。
[1]證券型代幣發行(STO):一種利用區塊鏈技術發行證券的方式,將大家認知比較傳統的證券資產(例如股票、債券、房地產等)轉換為數字化的代幣,並透過區塊鏈技術進行發行、交易和結算等等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