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劃法修法露曙光 藍白版本啟動對話

在野黨力拚本會期完成「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國民黨立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陳玉珍也說將於廿一日當周在立院財政委員會討論修法。國民黨立院黨團主張將中央統籌分配款降至三二○八億元,與民眾黨團版本接近,修法露出曙光。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表示,行政院這段時間一直在與地方政府對話,希望能夠制定出合理的分配和指標,卻始終沒有達成共識,但這並不代表中央沒有作為;財劃法如果修法,其中誰分多、誰分少,遊戲規則必須建立得當,修法才算是完備。

現行中央、地方的財政劃分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五比百分之廿五;國民黨團版本原主張統籌分配款試算金額金額約五七七七億元,不過經黨內討論,擬於審查時提出修正統籌分配稅款為三二○八億元。陳玉珍近日對外表示,財劃法廿多年未修,有修正必要,而財委會已召開兩次公聽會,立委提出廿多個版本,但行政院遲遲不提,但未必要有政院版才能修法。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昨批行政部門多年沒有作為,凸顯立法院才是社會前進動力。她說,國民黨與民眾黨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方向本就相當一致,在藍營版本將「中央擴大統籌分配稅款」由五七七七億元調降為三二○八億元後,與民眾黨版本更是接近,超過廿五年未修正的財劃法修法,露出曙光。

李彥秀說,地方政府施政與長期規畫須看中央臉色,連綠營民進黨地方首長與立委也失去耐性與辯護能力;民進黨政府、財政部僅會千篇一律回覆「帶回去研究」,如此行政怠惰的目的是「以拖待變」。

吳思瑤指出,在野黨只在乎垂直分配,希望中央把資源下放地方,卻忽略了水平分配。她強調,中央近年來對地方的財政挹注,以及對民眾直接的補助、補貼,也比過去多很多,在野黨批評中央好像集權又集錢,是不符合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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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樑:行政院版財劃法應有的高度與格局

院版草案必須具備的格局與高度,犖犖大者如下:

首先,「財源」與「事責」必須一併考慮。財劃法全名為:《財政收支劃分法》,所謂「收支」之劃分,「收入」面的「財源」與「支出」面之「事責」,必須連動修正,不可偏廢。院版修法草案,必須遵循《憲法》架構、按《地方制度法》規範,徹底檢討地方自治事項,釐清事責;將目前諸多經費由中央負擔者,責課地方,回歸地方政府自付,而現有中央政策由地方政府埋單者,也應當導正,由中央政府自行承擔。

其次,在保障地方政府既有財源的前提下,修法應使中央釋出目前「魚與麵包」的分配權,將財源下放地方,以改善財政收支劃分垂直分配失衡的情形,也就是所謂的把統籌分配稅款的「餅」作大。至於中央應釋放出多少分配權與財源,應根據事責劃分,將中央對於地方政府補助款一併納入考慮,以足以因應整體地方政府層級所需之支出為目標。

第三,強化國稅共分機制。統籌分配稅款本為地方政府稅課收入,而今中央以「調劑財政盈虛」為名,進行重分配,雖然指標納入地方政府租稅努力程度,但失之偏頗與片面。因此,統籌分配的結果,既無法確實達成地方間財政盈虛之調劑,還有害地方政府租稅努力。院版修正草案,應將部分統籌分配稅款財源,透過共分的設計,直接留在地方政府,讓「凱薩的歸給凱薩」。

第四,院版修法草案應衡平財政城鄉差距,促進各地方間水平分配的公平。目前地方政府間分配不均的情形,可以透過統計指標度量;修正後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如有造成地方間不均情形的惡化,則應透過補助款修正,不能使地方財政出現「富者益富、貧者益貧」的謬誤。

第五,財政資源分配,亦屬財政紀律範疇;根據《財政紀律法》精神,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之分配,不應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按此,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性補助款,必須嚴守透明化與公式化原則,至於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以及計畫型與專案補助,如不能經由成立特別委員會進行分配,也應該設計特別制衡機制,以避免政治分配。

財政收支劃分法沿革

財劃法於1951年6月13日制定公布,前後歷經10次的變革,從2011年至今,中央政府以統籌稅款加補助方式,每年都增加給地方新台幣1,000億至1,200億元財源,並非毫無動作。然查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係以財劃法為依據,財政為庶政之母,缺乏健全的財政作為後盾,政府的一切施政作為將無法展開,故似宜儘速全盤檢討修正財劃法,方為正辦。

20年來再度成為爭辯焦點,前財政部長蘇建榮曾坦言,修法是很難的課題,以近年2次之修正幅度最大,涉及制度面與財政收入結構之改變。於1981年之修正,將所得稅及貨物稅全部改為中央收入,不再劃分,而使財政主導權由臺灣省政府回歸中央政府。在1999年之修正,因精省虛級化調整行政體系,而對原屬省府之財政資源重新檢討併入中央,將營業稅重新定位為國稅,以及增撥所得稅與貨物稅二項國稅稅收10%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政府;

又行政院前分別於2002年5月24日、2008年2月1日、2010年1月5日、2012年2月23日將「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未獲通過。

財劃法之修法方向

當前地方財政因面臨自有財源偏低、支出結構僵化與債務負擔沉重等問題,致影響地方施政之推動,地方政府紛紛要求中央充裕其自治財源,以解決地方財政結構問題。此外,現行財劃法有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度為適應直轄市與縣(市)間組織型態、業務職掌及經費負擔之差異,採取比例入法之方式已難以因應地方改制,又鑒於臺灣地區各地之自然條件與人文環境不一,工商發展程度有別,致影響地方政府間之財政盈虛與施政能量。

為提高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及因應地方改制需要,財政部表示未來財劃法修法有四大基本原則要兼顧:1、統籌分配稅款規模要擴大;2、直轄市和縣市標準要一致;3、要考量區域平衡,不能讓有錢縣市更有錢,要調節盈虛;4、參考地方政府財政努力程度給予補助。

然數次修法不但無法解決地方財政困難,更因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問題讓各縣市爭執不已,更使得中央與地方間的緊張關係有增無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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