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真是個民主國家嗎?
我們自命為民主國家,依據在哪裡呢?《憲法》明文規定,我國是個主權在民的民主共和國,什麼是主權在民呢?最簡單的理解就是,專由人民的代表擔任立法者,有權依據多數決程序制定法律;法律具有正當性的來源,只在得到多數人民或其代表的同意,就是民主。
準此,《憲法》還具體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選出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62條)、「《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第170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第171條)。也就是說,掌握行政權的政府,必須依《憲法》的要求執行國會立法,對立法院負責依法行政,不能自頒行政命令,脫逸法律,恣意行政。
總統雖是民選的元首,但既不是民意代表,也無立法權;行政院長雖由總統任命,但《憲法》交付的任務是負責執行國會的立法,不是負責執行總統的意志或命令,不是憑己意專斷發施命令行事。這就是我們可以自稱為民主國家的根本依據。人民選出國會,政府卻不依法行政,仍非真正的民主。
以立法院上月24日三讀通過《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為例,法律明定政府應為長住境內未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開立未來帳戶與成長津貼帳戶,立法施行後出生者,可從帳戶獲得主管機關撥入之定額啟動金與撥補款,其中成長津貼專戶款項得隨時動支;具體補貼時點應在主管機關訂立施行細則後發放。
這項新法是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與行政部門既有的津貼方案相較,新的立法補貼額度較高,也加設了較多的用途限制。行政院的方案只依行政命令實施;立法院則已循制定法律的途徑為之,行政部門比不上、也不能抗拒其民主正當性。
行政院發言人表示,行政院仍將依既有政策規畫持續推動。另有消息傳出,行政院擬以不副署或於法律公布後聲請釋憲,但不施行。此項立法通過迄今已超過10日,行政院並未提出覆議,行政院不是民意機關,依照《憲法》及增修條文的規定,選項只有三種:
一、若是自認無法執行立法院的立法,院長辭職,由總統另行任命一位可以負責執行國會立法的行政院院長。二、依法行政,執行國會制定的新法。三、如果主張法律違憲,當然可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但行政院聲稱法律違憲,也無權使之就地失效;在未得憲法法庭受理並以確定判決給予支持之前,還是必須依法行政執行法律。
依照《憲法》,行政院除了覆議成功時可阻止總統公布法律之外,就必須副署,必須執行,沒有不副署也不執行國會立法的選項。若可自由選擇是否依法行政,豈有民主政治可言?內閣違抗代表多數民意的國會通過的立法,拒絕承擔執法責任時,立法院也有一項選擇:依據《憲法》的規定倒閣,只是從無前例。
國會當然可以選擇不行倒閣,但若只是擔心,不能代表多數民意的總統決定解散國會訴諸民意,豈非縱容政府公然拒絕依法行政?若是為了做滿任期,也不願意呼喚選民制裁拒絕守法的政府,難道是擔心國會並非真正代表民意?若是行政部門一再公然拒絕副署國會多數通過的法律,習以為常,國會也絕不倒閣,長此以往,《憲法》豈非形同具文?
一方面,沒有民意基礎的行政部門敢於公然拒絕服從國會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國會代表民意,卻總也不肯請出人民用選票為民主政治做最後拍板,試問:我們真的算是民主國家嗎?(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